《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作者哈贝马斯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很好的著作。
哈贝马斯,生于1928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1.意义与真理:内在于语言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2.内在超越:生活世界和古代世界中对异议风险的处理
3.法律有效性之诸向度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1.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的祛魅
2.理性法的回归和“应当”的软弱
3.帕森斯与韦伯:法律的社会性整合功能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1.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人权和人民主权
2.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理性道德法和实证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3.对基本权利的商谈论论证:商谈原则、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1.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2.交往权力与合法的立法过程
3.法治国诸原则和权力分立之逻辑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
1.诠释学、实在论和实证论
2.德沃金的法律理论
3.法律商谈的理论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1.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解体
2.规范与价值:宪法法院之自我理解中的方法论错误
3.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作用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1.规范性民主模式与经验性民主模式
2.民主程序和它的中立性问题
3.对商议性政治概念的社会学转译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1.社会学的民主理论
2.一个政治权力循环模式
3.市民社会行动者、公共舆论和交往权力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1.私法的实质化过程
2.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法:以女性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3.法治国的危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观
附录一:法律与道德(1986年泰纳演讲)
第一讲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1.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合理性概念
2.法律的非形式化:三种诠释
3.法律建制化程序的合理性:一些初步问题
第二讲 论法治国的观念
1.法律的系统自主性?
2.理性和实证性:论法律、政治和道德的相互渗透
3.用法治国观念代替理性法
附录二: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1988)
附录三: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1990)
1.民族国家的过去和未来
2.统一的欧洲中的民族国家和民主
3.移民和富裕沙文主义:一场争论
后记
中译者后记
中译本修订后记
中西人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主题与人名索引
当然,一旦提供方向的价值本身成为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就超出了目的合理性的视野。有时候,彼此冲突的偏好表达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对抗,这种对抗在商谈层面上是无法缓解的。但有时候彼此冲突的利益状况和价值取向与一个共同体的主体间共享的生活形式非常密切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于重要的决策触及了一种未经澄清的集体自我理解。伦理一政治问题是从这样一些成员的角度提出的,他们在面对一些重要的生活问题时,想要澄清他们所共享的生活形式是什么、他们的共同生活要根据什么样的理想来构划。用单数提出的伦理一生存论的问题——我是谁,我想要成为谁,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我是好的——以复数形式得到重复,并因此而改变了意义。一个群体的认同所指涉的是成员们可以在其中表达一个语气深重的“我们”的那些情境;它不是一个放大的主体,而是对个体自我认同的补充。我们与生俱来的传统和生活形式,我们将如何通过有选择地发展它们而使它们成为我们自己的东西,将决定我们在这种文化传统中对自己的重新认识——作为公民我们是谁,我们想要成为谁。严肃的价值决定,是随着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政治文化自我理解而形成和变化的。对这种自我理解提供启蒙,取决于一种诠释学工作,它批判地袭取传统,并因此有助于对真切的生活取向和价值信念的主体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