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辑是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系列丛书的第二十二辑。本辑包括学术专论、学术评论、检察官来稿、学术译作等部分。全书包含法理学、宪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婚姻家庭法、人权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学具体学科的研究型论文。
《CSSCI集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总第二十二辑)》是厦门大学一部法律学术研究方法的期刊。《CSSCI集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总第二十二辑)》为其2012年卷总第20辑,分为特稿;学术译作、学术专论、学术评论三个部分,分别汇集厦大一些法学专家学者颇有建树的论文。《CSSCI集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总第二十二辑)》适合法学研究人员阅读、参考。
学术译作
进两步,退一步:20世纪的法心理学运动
实践原则、道德真理与最终目的
学术专论
黔东南榕江、从江月亮山区苗族风俗改革“埋岩议榔”实录
台湾企业营业秘密保护策略之研究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分类方法及其基本类型
诉调对接的逻辑起点:意见裁判主义引论
福建妇女地位变迁与婚姻家庭权利调查研究(1978-2010年)
潜规则、民间规范与社会矛盾化解以Netlogo社会模拟实验为基础对
道德缺失的法律解决方案
学术评论
“哈耶克反对哈耶克”:规则进化命题的内在矛盾辨识
论美国少年司法惩罚·福利二元模式
全球化话语中的国家意识形态问题;基于一种问题化的进路
——读邓正来著《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
“维稳”语境下基层民警的执法困境
——一起“高速公路撞人事件”背后的思考
无过去的怀念与无基础的想象
——就《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之实施》一文与夏泽祥博士商榷
构成要件的功能演进:从“指导形象”到“犯罪类型”
——兼论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趋势
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案件类型及其启示
A.辩证法:理论知识
实践知识原则的不证自明性并不排除它们可以被理性地捍卫。人们能够不用一个中间术语证明而论证一个命题。辩证的论证将一个被捍卫的命题与其他知识相联系,并且表明否定它具有不可接受的后果。
基本善的辩证捍卫是一个理论工程。它预设了自然的、非理论化的第一实践原则的知识,它们是这个理论反思的主题。因此,这些作为实践的实践原则的知识决不依赖于这些理论论证。正如我们已经说的,实践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它们不是来自关于人类的理论知识的结论。
然而,值得重新提起的是,理论知识不仅仅与第一实践原则的捍卫有关,而且与它们指导行为的功能有关。理论反思深化了对基本善的理解,并且与基本善例示有关的事实知识对于有效地追求基本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人们如果不知晓生物学就无法有效的提升健康,不知道至少关于上帝的某些真理就无法有效地追求与上帝的友谊。此外,人们需要关于一个人力量与实际状况的理论知识,以明白人们应该选择去做什么。
B.辩证的捍卫:不适格的候选者
我们可以辩证的处理给基本善的清单增加候选者的企图。然而,很多候选者看上去似是而非,它们在不同的方面与基本善相似。因此,完整的论证将会非常冗长,我们仅仅给出一个梗概。
存在一些善的理智性方面,但它们并不是基本善本身,而是工具性善,例如获得胜利、自由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富有等等(Ⅱ.B)。
也存在一些基本善的理智性方面,它们提供充分的理由去驱动行为,但是它们自己不是关乎于任何人的完善之完全现实,例如,快乐、减轻压力等等。这些仅仅是基本善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自身无法像善那样能够被理性地欲求,它们是善的部分,而整体大于部分。
也存在一些不是理智性善的基本动机涵盖了它们的事态——例如,快乐与痛苦,就它们不是理智性而言,它们没有给行为提供任何理由。然而,对基本善或者其对立面的经常性例示——内心平和的反思性善或者它的对立面,即内心的纷扰。感觉到痛苦经常是令人烦恼的,但是,痛苦自身却是自然有益的,就它是一个必要的信号而言,它的缺失将导致对任何保持和推动健康努力的阻碍。显而易见,涵盖了痛苦的事态经常例示某些基本善:例如,玩好一场艰难的游戏。
人们可以设想一种事态(“完美的快乐”),以致出现下列情形:除了对其有贡献或者构成它以外,如果它被实现了,人们喜欢它,并没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做任何事情。但是,完美的快乐,作为一种事情的状态,与其说是行为的理由,不如说是行为的目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或者所有的基本善。相反,如果完美的快乐被实现了,它将承诺行为最高的好处,而所有的基本善将是为之而行为的理由。(我们将在X.A论证:最接近于人们用“幸福”表达的善的事物是整体人类完满的理念——一种人类行为无法实现的事态。)
存在一些诸如尊严与自尊的个人特质,这些特质全方位地包括了被视为人类完满的所有或者多个方面——而这种完满正是基由与他人或者自己的重要关系的观点出发而得出的。这些善不是基本善,只有在支撑它们的善能够为行为提供理由的情形下,它们才能够为行为提供理由。通过更加认真地思考尊严与自尊,这种意义方能被澄清。
与低于人的任何事物相比,尊严首先是人之为人的价值,其次,人的价值在各个方面高于其他东西。这些人的价值或者优越性不能直接通过人的行为得以实现或者遭到破坏。然而,在人类完满的各个方面能够被破坏或者失去的范围内,人类的尊严会遭到损害:例如通过其他人的不公正或者坏运气。那么,各个理智性之善能够为行为提供理由以保护或者推进作为尊严的、被构想的人类完满。例如,如果因为缺少其所需的支持家庭的工作,一个女人的尊严便遭到破坏,帮助她恢复尊严的唯一办法就是帮助她找到合适的工作。
与之相似,自尊是根据某人自己接受的标准进行评判,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完满以及自己对自己的完满感到满意。在本质上,它是支撑它的善的一个方面。
因此,通过为这些善而行为,人们为之而行为。因此,如果一个酒鬼在沉入排水沟的时候丧失了他的自尊,那么恢复它的唯一的途径就是重新获得已经被酗酒败坏的健康与道德完整性。
就它对于追求所有其他善具有的工具性作用而言,自尊也是一个理智性的善,因为缺乏自尊的人无法饱含激情地追求这些善。
C.辩证的捍卫:真正的实践原则
论证第一实践知识原则的方式之一是考虑行为并为它们寻找理由。我们将这种论证方式界定为设置基本善的恰当方式,而实践知识的原则指引行为通向基本善。然而,人们还可以用三种其他辩证论证方式来为这些原则辩护。
首先,人类的理论研究,包括经验型的心理学与哲学人类学,揭示了人的自然倾向。这些理论中的某些代表是极不充分的,它们的代表诸如弗洛伊德的心理学、结构主义人类学、行为主义、人的二元哲学。但是,作为整体的物质性身体证实了活着、健康、认知、做好的工作与去游戏、与其他人融洽相处、与现实保持和平、保持自己的完整等自然倾向。接受基本善的清单被材料所支持,而拒绝它则与材料不符。
其次,存在一种十足的可能性,即人类学研究能够审查每一种文化,指向支撑文化发展的共同出发点。人类学家能够寻找并找到不同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人们使自己存活、寻求并且传递知识,能使自己试图在他们自己的成员中间保持和谐的关系,也能使自己力图与意义和价值的超人类渊源正确相处。尽管声称所有的人类价值都是以文化为条件,将使得计划无法解释,但接受基本善的清单作为行为的第一原则解释了人类学的计划是如何可能的。
最后,若我们试图从清单中去除候选者中的某一部分,此种去除也能够得到辩证的处理。例如,有人认为,尽管生命是一种理智性的善,但它仅仅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基本的。然而,任何确立这个观点的企图,都能够被表现为一个包含了关于人的理论性的、无法捍卫的双重考虑。真理也可能被认为完全是工具性的,但是任何论证此种理论的企图都能够被表现为预设了认知理论的真理是基本善,因此,它是自我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