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外研究西藏语言问题的著名学者,周炜教授主持过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相关课题,这部书稿是其多个西藏语言相关课题成果的综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欧洲和我国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立法和语言权益的保护的研究和比较。二是关于西藏语言政策的与藏语文发展问题的研究。三是关于西藏双语现象和双语发展相关理论的研究。四是关于西藏人的语言生活和语言管理的研究。五是关于大中小学藏语文教育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六是关于西藏城乡居民语言使用的专项调查和研究等。
自序
第一章 欧洲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益保护与比较
第一节 欧洲少数人的语言权益及语言保护
第二节 欧洲宪法性条约中的少数人权益及语言权益保护
第三节 宪法性法规中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
第四节 西藏自治区藏文法规的立法及语言保护意义
第五节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法规与欧洲少数人语言法规的比较
第二章 西藏的语言政策及语言变迁
第一节 西藏语言政策的变迁及藏语文的发展
第二节 西藏双语政策的形成和完善
第三节 西藏双语教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第四节 西藏的双语使用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西藏现代化进程中双语的特点及其主要原因
第六节 西藏现代化过程中语言使用模式的分析和讨论
第七节 西藏的语言文字立法工作
第八节 1987—1989年西藏中小学藏语文教学相关政策的出台
第三章 西藏的语言管理
第一节 西藏的藏语文规范化工作
第二节 西藏的语言管理机构及其历史变迁
第三节 现代化进程中的藏语文标准化和信息处理
第四章 关于西藏藏语文教育的调查与研究
第一节 西藏农
2001年2月28日,我国颁布了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益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第37条和第47条,其他五个条款未作修改。
第37条第三款修改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与1984年的《区域自治法》相比,修改的关键点有三处,一是将原来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进一步具体扩大到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这样一来使用民族语课本和民族语教学的学校就更加宽泛;二是对汉语课程的开设问题加了限制语,即“根据情况”来实施,这一提法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的汉语教学水平和发展现状,求真务实,便于实际执行;三是将汉语课程开设的时期完提前到了小学,明确规定从小学低年级或小学高年级开始,而不是“小学高年级或中学”。此外,第37条在做以上修改的同时,还新增补了第四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