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文化立法、普法、执法及法制监督已成为文化工作极其重要的环节。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提供一部全面、简洁、实用的法制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在全面清理文化法规的基础上,收录了最新现行有效的、与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10件,法律11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63件,司法解释18件,部门规章44件,规范性文件154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件,共计323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
为了使用和查阅的方便,我们对所收录的文化法规按照内容和效力层次两条线索进行了分类编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前九部分,按照内容类别收录了艺术管理、文化科教、文化市场管理、财务管理与文化经济政策、公共文化、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文化法制、社会团体与人事管理方面的文化法规,其中每一部分均按照效力层次进行排列,同一层次效力的文化
一、艺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举办中国艺术节的决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关于使用中国艺术节节徽名称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艺术节章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T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的通知
二、文化科教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
文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科技成果评估规则(试行)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的通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文化领域行业标准目录
三、文化市场管理
(一)综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节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率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三)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品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刻录碟、烫码碟、无码碟和进口MP3、MP4等非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娱乐场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
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
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艺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六)网络文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落实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
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家T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
游戏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十意见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
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
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丁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广播影视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修正)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四、财务管理与文化经济政策
五、公共文化
六、文化遗产保护
七、文化交流
八、文化法制
九、社会团体与人事管理
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十一、国际公约节选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