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优秀成果展示,收录了本届论坛前后组委会收到的优秀论文、会议讲演等重要文章与观点,以飨读者。内容包括“债务人财产及相关权利”、“关联企业及特殊主体破产”、“破产案件审理及政府职能分工”和“清算与破产的衔接及其他”等专题以及“观点摘要”和“会议发言”。这其中无论是高校老师的力作,还是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的佳篇,以及他们的观点摘要、会议发言等,都观点明确、论述规范、内容新颖,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破产法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想。
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制逐步完善的显著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与国外破产法的悠久历史相比,我国破产法的实践和学科研究都刚刚起步,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缺乏。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面对种种理论与实践问题,唯有联合起来,积极互动研究,才能促进我国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使破产法制继续完善。
时光荏苒,作为破产法问题交流的国内主要平台,“中国破产法论坛”已经连续成功地举办了两届。两届论坛在破产法生效实施“周年”之际举办,并紧密围绕破产法的重大实践问题展开,时刻警示着人们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迫切性。每一次论坛召开,论坛组委会都要积极组织、耐心协调、精心布置,为大会的如期顺利召开创造良好条件。在论坛组委会的努力下,每次会议参会人员之盛、集中问题之多和论文成果之丰,显示了举办破产法论坛的重大现实意义,也向人们昭示了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繁荣景象。作为论坛组委会主任,我感到很欣慰,同时也深感破产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任重道远,需大家携手共行。
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包括解决后金融危机的问题,成为当前人们的重要话题。世界金融危机对各国破产法理论与实践提出诸多挑战。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各国破产法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都在不断改进完善,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破产法在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关注。困境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地区投资环境和经济活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人们对破产法尤其是重整制度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要转变一些人对“破产”的消极态度,纠正误解,积极发挥破产法的“高效率清算”和“建设性重整”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破产案件中权利冲突的现状与破解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破产债权清收的制度完善
代偿取回权之探究
我国“别除权”立法及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破产法上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兼议破产法第132条的存废
证券净额结算机制与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保护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小议破产案件中“特殊权利”的保障
破产撤销权制度与无效行为制度的并行立法模式
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
“无产可破”案件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尴尬及解决
关联企业及特殊主体破产问题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议证券公司破产后其特殊关联公司的处理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研究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多元价值与核心价值
刍议金融市场风险与破产保护机制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公司破产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保险公司“管制性破产”程序与司法破产程序衔接中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浅析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破产案件审理及政府职能分工问题
破产立案审查问题研究
错位与还原: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角色定位
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破产案件情况介绍
破产案件审判与政府职责分工和衔接相关问题之探讨
中立、公平语境下的能动和互动——浅析破产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和衔接
浅议国企破产工作中的政府职能
破产案件审理实践与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研究
浅谈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自主权
关于《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论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
清算与破产的衔接及其他问题
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实践看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关于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思考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比较与衔接
《企业破产法》建立的债权人价值预期及对企业风险管控的挑战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破产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观点摘要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审查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实务重点
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法律关系剖析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剖析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评析
破产管理人制度选任研究
关于制作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的构想
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会议发言摘录
第一部分“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开幕式
第二部分大会主题演讲
第三部分论坛分组讨论
第四部分大会主题发言
第五部分分组讨论情况汇报
第六部分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闭幕式
①因此,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要监督行政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事关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法院也要为行政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配合,帮助行政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尽管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终极目标是二致的,但由于行政处置程序尚未完善,两种程序在衔接过程中仍需不断磨合。如破产程序除了最终使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并且保证在全体债权人之间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因此,破产程序的规则不管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而行政处置由于并没有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处置目标,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法院的认知发生冲突。如用于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央行再贷款,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还是作为普通债权,曾引起过争议。②另外,破产程序强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而行政处置程序则强调内部性和效率性,如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参与行政处置工作的人员对行政处置程序予以保密,这导致行政清算组的权力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财产状况如何得以认定等重要事项都难以监督。还有,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但是在证券公司行政清算实践中,股东往往并非清算组成员,难以进入行政处置程序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