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作者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著述颇丰,涉及领域广泛。作者本次将其关注领域从仲裁及航运法律领域扩展至与航运及贸易密切相关的领域——海上保险法律领域,推出这一力作。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讲述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的内容为基础,分析该条文的政变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的改变,藉此梳理和阐述海上货物保险领域的各项制度及其发展与变化。同时,亦介绍英国目前针对岸上保险法正在酝酿的一些重大改革。全书涉及绝对善意、可保利益、保险合约、适用法与管辖权、一切险承保风险以及近因原则、非实质损失的承保、除外风险、损失的类别、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赔付的原则与做法、代位求偿权、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保险法律十分复杂目.内容丰富,作者依旧秉承其写作风格,以大量鲜活的案例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的精义。相信《海上货物保险》能给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以启示和帮助。
通过写书来传播知识是我本人三十年以来一直坚信的理念,也是支持自己笔耕不辍的原因。本书是近四年来我出版的第八本书(独著及合著)。其中既有对较早期作品的更新,也有对于某些领域进行更深入研究后的作品。通过这些工作,我本人目前的系列作品已达到十八本。
促使我以海上货物保险为课题来写本书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本人之前的作品多集中在仲裁法律以及航运法律方面,所以我希望将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与航运及贸易关系密切的领域,而保险这一与整个商业社会中各项活动都息息相关的领域无疑十分合适;二是我本人之前关于海上保险的作品已经跟不上法律的发展与变化了;三是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在2009年有了新版本,研究这一重要改版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四是在我日常的业务中也会有很多朋友向我咨询有关保险的问题,说明该方面的知识在中国还是非常需要的。另外考虑到中国目前居于世界前列的巨大贸易量,了解海上货物保险方面的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杨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仲裁实务,现为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全职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仲裁组织主席。现任波罗地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Chartered Arbitrator);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会员(ACII)。长期担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兼职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第一章 海上货物保险简介
1.序言
2.开口/预约保单的做法
2.1 第一种:选择性的开口保单
2.2 第二种: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3 第三种: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4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的前身:浮动保单
2.5 开口/预约保单中受保人的定义与范围
3.延误宣告
3.1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
3.1.1 善意的延误宣告
3.1.2 恶意的延误宣告
3.2 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
4.标准开口保单的有关条文
5. 开口保单内容
5.1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Alpina,Insurance
5.2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二:WISE(Underwriting Agency)Ltd.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A
6. 保险证明
6.1 保险证明的有关条文或内容
6.2 保险证明与开口保单是属于两份不同的保险合约
6.3 保险证明不是一份保单
7.开口/预约保单与保险证明之间的矛盾
第二章 绝对善意
1.序言
2.英国法律对一般合约没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 原因之一:与合约方各自为己谋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 原因之二:善意的说法空泛
2.3 原因之三:善意难以定下标准/准则与难以证明主观的思维是否善意
2.4 原因之四:善意与订约自由有矛盾/冲突
2.5 原因之五:善意与订约方努力进行谈判以达致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相矛盾
2.6 总结的看法
3.保险合约要求善意的原因
4.披露
4.1 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
4.1.1 披露责任的持续性疑问
4.1.2 有关披露责任与绝对善意在保险合约订立前后不同对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Ltd. v.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4.1.3 进一步明确保险合约订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约关系为准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4.1.4 情况之一:保单更改(variation)的绝对善意
4.1.5 情况之二:续保(held covered)的绝对善意
4.1.6 情况之三:向保险人要求赔付
4.1.7 情况之四:开口/预约保单下受保人的绝对善意
4.1.8 总结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
4.2 受保人知情(the know ledge of the assured)
4.2.1 对事实或情况的披露
4.2.2 从谁的角度看是实质性重要
4.3 什么是对一个谨慎保险人有实质性重要(the test for materiality)
4.3.1 谁是谨慎保险人
4.3.2 受影响要到什么程度
4.3.2.1 三种不同程度的考验
4.3.2.2 第一种与第三种考验的取舍
4.3.2.3 第二种与第三种考验取舍的可能性
4.3.3 实质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险类别有所不同
4.3.4 对实质性重要的总结
4.4 保险人选择让合约无效与重新确认合约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 令保险合约无效的弃权的大原则
4.4.2 何谓保险人知道他的权利
4.4.3 何谓合理时间以及保险人保持沉默的后果
4.4.4 保险人作出无损害保留(reservation)
4.4.5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一:继续有效的通知
4.4.6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二:作出赔付或承诺赔付
4.4.7 弃权与禁止翻供
5.海上货物保险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5.1 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 估值过高
5.3 双重保险
5.4 承保货物是价值很高的名牌的情况
5.5 承保货物的历史:二手货或者是旧物品
5.6 包装
5.7 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险人拒绝承保与以前的索赔记录
5.8 代位求偿权
5.9 道德风险
5.9.1 货物估值过高中蕴涵的道德风险
5.9.2 受保人面对欺诈指控蕴涵的道德风险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6.1 会减少承保风险的情况
6.2 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情况
6.3 保险人弃权(waive)的信息
6.4 因为保险合约申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文的存在而变得多余的信息
6.5 保险合约内减轻或排除受保人披露义务条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责任时保险人的救济
7.1 绝对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责任是否是合约以外的责任
7.2 违反披露责任的唯一救济是令保险合约无效
8.受保人的误述
8.1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合约法有关误述的差异
8.2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1967年《英国误述法》差异的先例
8.3 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区别
8.3.1 一般合约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法律地位
8.3.2 《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相关规定
8.3.3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一:The Game Boy
8.3.4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二:Glencore v.Alpina
8.3.5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三:Hamilton & co.v.Eagle Star
8.3.6 有关事实与意见之间的不同的先例介绍:Kamidian v.Holt and 0thers
9.保险人针对受保人没有披露或误述的举证责任总结与保险人自己的披露责任
10.法律改革
10.1 欧盟有关保险合约的指令
10.2 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1957年与1980年报告
10.3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
10.4 英国法律目前的改革
第三章 可保利益
1.有关可保利益的历史演变
2.可保利益的定义与类别
2.1 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定义
2.2 什么是合法或公平的关系
2.3 可保利益变得宽松与不明确之处
2.4 目前对可保利益范围的权威说法
3.海上货物保险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
3.1 海上航程的终止(loss of marine adventure)
3.2 利润损失(.10ssofprofit,)以及货物增值(increased value)
3.3 货物的托管人
3.3.1 货物托管人可以为托管货物投保一切险的独特情况
3.3.2 托管人投保是责任险或是财产险的区分
3.3.3 托管人对货物的保险与货方自己投保一切险的关系
3.4 可取消(defeasible)与可能发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
3.5 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可保利益
3.6 对货物的财产险
3.7 卖方对货物运输中发生腐烂的风险投保
3.8 卖方对易腐货物会被拒绝进口与其他风险的投保
4.受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
4.1 CIF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
4.2 CIF买方以受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的问题与补救
4.3 CFR/FOB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
4.4 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 or not lost)的解释
4.5 “lost or not lost”保护FOB/CFR买方在装船前货损货差的先例
……
第四章 保险合约的解释
第五章 适用法与管辖权
第六章 一切险承保风险与局限以及近因原则
第七章 其他非实质损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与航程终止
第八章 除外风险
第九章 协会战争险/罢工险条文(货物)与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
第十章 损物的类别:全损、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坏
第十一章 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航次延误、航次改变
第十二章 赔付原则与做法
第十三章 代位求偿权
第十四章 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
案例目录
(1) Interpretation is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meaning which the document would convey to a reasonable person having all the background knowledge which would reasonably have been available to the parties in the situation in which they were at the time of the contract.
(2) The background was famously referred to by Lord Wilberforce as the matrix of fact , but this phrase is, if anything, an understated description of what the background may include.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it should have been reasonably available to the parties and to the exception to be mentioned next, it includes absolutely anything which would have affected the way in which the language of the document would have been understood by a reasonable man.
(3) The law excludes from the admissible background the previous negotiations of the parties and their declarations of subjective intent. They are admissible only in an action for rectification. The law makes this distinction for reasons of practical policy and, in this respect only, legal interpretation differs from the way we would interpret utterances in ordinary life. The boundaries of this exception are in some respects unclear. But this is not the occasion on Which to explore th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