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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二)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在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设置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社会共治。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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