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以新的构思与方法来分析、揭示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结构所存在的自然、经济与社会三大本质属性,从而构建了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产权政策必须遵循产权客体的规律性,产权政策必须满足产权主体需求的目的性,产权内容必须协调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性。为此,《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重点研究厂地理信息与信息技术作为财产的一般属性与特殊性,运用价值规律调动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其中又把产权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内容作为重点中的重点。
《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适合政府管理人员、信息企事业部门人员、经济与法律界人士、信息技术与管理专家、科技与教育界专家,以及高校教师与研究生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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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虽然是个古老话题,但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却是当代高新技术发展的产物,因为地理信息资源涉及面极广,我们只是抓住如何才能把一定的地理信息资源转化为企事业单位最大财富的问题来研究。本书把弄清地理信息资源的客观规律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不同人群的需求、发展与应用地理信息技术作为前提条件,而把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作为调动人们认识地理信息资源属性、开发地理信息资源、研发地理信息技术的关键措施。
本书以全新的构思与方法来分析、揭示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结构所存在的自然、经济与社会三大本质属性,从而构建了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产权政策必须遵循产权客体的规律性;二是产权政策必须满足产权主体需求的目的性;三是产权内容必须协调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性。为此,本书把地理信息与信息技术作为财产的一般属性与特殊性列为研究的第一个重点,把运用价值规律来激励产权主体积极性列为研究的第二个重点,而把产权主体应享有哪些权利内容作为重点中的重点。篇幅上也分为理论、现状与应用等三项内容,第一章至第五章讨论产权结构中有关自然科学、经济与法律科学的基本理论;第六章与第七章分析、综合中外对地理信息资源产权研究与立法的现状,并对未来作了一些预测;第八章至第十三章是应用研究,把有关理论研究与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并提出我国地理信息资源产权政策的基本体系。
本书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经济科学与法律科学等诸多领域,从而可为这些领域的人士,特别是政府管理人员、信息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经济与法律界人士、信息技术与管理专家、科技与教育界专家、高校教师与研究生等提供参考。
第一,物权客体的特性。物权客体是有形物体,并且是单一的、独立的、特定的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的、个别存在的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而独立存在的物。而只有独立物,所有人才能进行直接支配。所谓特定的物是指任何一个具体的单一物或独立物,而不是抽象的物。因此行为、精神财富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对物的利用是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在利用上具有排他性。物在利用过程中也具有消耗性和磨损性,故耗损性是物权的特性。人们对物的利用寿命取决于物的固有属性与利用状态,因此对物权的使用一般并没有设定限制的期限。
第二,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物权具有独占性或排他性。传统法学认为只有独占和排他的物,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物权。因此不能在同一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共有人属于同一个所有权)。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表明物权所有人只有占有和圈定该物,才能行使支配与收益的权利。
第三,物权权利内容的特性。物权权利主体享有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或对世权。对世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享有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一句话,义务是针对世上所有的人,因此称为对世权。绝对性是指保护的绝对性,世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而不是说物权的权利内容是绝对不受限制的。绝对不受限制的物权权利内容不利于当代社会的发展,代之而来的是物权所有人也负有义务。正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物权所有人对物权权利的支配权的内容包括转让、出租、典当、抵押等,此外对物权所有权的行使权利也不受时间限制。
(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同物权客体的比较
1.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具有物权客体的财产性和商品性
地理信息资源作为产权客体,同物权中的物一样都属于财产范畴,都具有财产性和商品性特征。作为财产的地理信息资源也是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的,故财产权的法定性是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同物权、知识产权所共同的特性。
一是财产性。财产的法定性使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法律上属于强行法。财产权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都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设定与法定的财产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一句话,人们对财产权的行使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像债权那样由当事人协商来设定。由于财产权具有法定性特征,人们对包括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取得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