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定 价:128 元
- 作者:唐青林
- 出版时间:2022/6/6 10:47:00
- ISBN:9787521625820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4.334
- 页码:508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16开
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全面梳理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快速了解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旨在帮助公司保护商业秘密,使企业长期、稳健、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 全面梳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 以数百商业秘密鲜活案例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案例、裁判规则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唐青林律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唐青林律师是学者型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003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004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二、因公司收购行为导致企业的资产、人员等发生变动,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后,收购方随之成为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三、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005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否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诉权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第三人共享权利或权利人愿意向其让渡诉讼权利时,第三人有资格获得原告资格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关联为由对母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006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侵犯著作权案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不同之诉,权利人仅对著作权起诉不能视为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未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催款通知书》,不能产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持续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
序
易继明
技术突飞猛进,资讯日趋发达,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竞争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据统计,截至2020年,人类最先进的技术中,80%以上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仅有不到20%左右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公之于众。而且,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出现技术突破,竞争的双方难免出现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尤其容易将战火引入商业秘密领域。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是我国经济增长及其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硬伤。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对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农业等领域产生诸多影响。本书作者关注到了最终签署的协议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条款。根据《中美经贸协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出现“强保护”的发展趋势:(1)商业秘密保护是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中国未来将显著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准,除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至“保密商务信息”(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之外,还将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遏制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2)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门槛,取消以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并明确电子入侵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3)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由“经营者”扩大到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强化政府公务员等特殊主体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4)通过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移,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提高原告胜诉率。(5)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临时救济措施,司法机关有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在上述背景之下,我欣喜地看到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编著的《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书稿。该书全面地梳理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中国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迅速地了解到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能够起到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该书作者还将本书目录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翻译成英文,让英文世界能够了解到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最新实务状况,对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更为真切的理解。
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与合规方面,中国企业的问题现在还比较突出。案发前主动合规的不多,更鲜有建立完备的保密体系者;往往是案发之后,遭受了重大损失,才亡羊补牢,开始思考如何设计自己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总体上升,企业需要技术立足,要谋求长足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管理和合规,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铸牢保护商业秘密的铜墙铁壁。
是为序。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