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管理实践层面上的改革与创新呼唤《公债管理》教材建设的与时俱进,因此,结合公债市场发展,《全国高等院校财政学专业干课程教材:公债管理教程》增加了公债余额管理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内容。
公债是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一种工具,也是金融市场交易的重要品种,是联结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纽带。公债管理是政府围绕公债运行过程所进行的决策、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调节等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公债规模管理与控制预测,公债的发行、流通与偿付管理,公债的风险管理,以及公债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等问题。公共债务管理的主要目标也就在于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政府在中长期内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融资需求,履行偿还义务。
肖鹏,男,1979年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管理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公共预算与政府会计,财政理论与政策。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在《会计研究》、《财贸经济》,《财政研究》、《改革》、《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各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世界银行、财政部、国资委等项目20余项。曾获得“第5届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论文类二等奖、著作类二等奖,第11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央财经大学“成心优秀学术奖”、“成心优秀教学奖”等荣誉称号。
李新华,男,1962年11月出生,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财政理论,公债管理。长期从事公债管理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编的《公债管理》在1996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财政系统大中专优秀教材,并多次再版修订。2008年主编北京市精品教材《公债管理》,并承担实验课程《国债市场实务》的教学工作。
第一章 公债概论
第一节 公债概念
第二节 公债的种类
第三节 公债管理概述
第二章 公债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第一节 古典经济学派之前的公债理论
第二节 古典经济学后公债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公债理论发展及演变
第三章 公债的经济效应
第一节 公债的宏观效应
第二节 公债的金融效应
第三节 公债的挤出效应
第四章 公债的规模结构管理
第一节 公债的适度规模管理
第二节 公债适度规模的衡量
第三节 中国公债规模结构管理
第四节 公债余额管理
第五章 公债发行管理
第一节 公债发行原则
第二节 公债发行条件
第三节 公债发行的时间模式
第四节 公债发行市场
第五节 公债发行方法
第六章 公债流通市场管理
第一节 公债流通市场概述
第二节 公债流通市场构成
第三节 中国公债流通市场发展
第七章 公债偿付管理
第一节 公债还本付息方法
第二节 公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第三节 公债还本付息计算
第四节 公债的调换和整理
第八章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概述
第二节 国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
第四节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第九章 国外公债管理
第一节 国外公债概述
第二节 国外公债适度规模
第三节 国外公债结构管理
第四节 中国国外公债管理
第十章 公债政策管理
第一节 公债政策及其独立性
第二节 公债政策与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公债管理》中英文术语对照
参考文献
三是债信基础不同。公债的债信基础是政府的政治权力和政府所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与财富,因此,公债的信用基础极为可靠;而私债的信用基础相对比较薄弱。
(二)公债与国债
公债有中央政府公债和地方政府公债之分。凡属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国家公债,简称“国债”,即国债一般专指中央政府的公债,它是作为中央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中央政府预算,作为中央政府调度使用的资金。凡属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地方公债,简称“地方债”或“市政债券”。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
在我国,人们往往习惯于将公债统称为“国债”,如《财经大词典》明确将公债解释为:“国家公债,也简称国债。而在许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只将中央(或联邦)政府的债称为国债,将各级地方政府的债称为地方公债,形成上述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第27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第28条)。该法令只允许中央政府发行公债以满足建设性资金的需要,而并没有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因此在我国的公债活动中,中央政府是作为唯一合法的发债主体出现的,发行公债的收入必须纳入中央预算。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公债只能是国债,国债是公债的唯一形式。而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国家预算并不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地方政府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独立发行公债,即地方公债,由此便产生了公债和国债在概念外延上的差异。
2009年3月,财政部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并先后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付办法》和《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等制度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财政部为发债主体,代为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以此来满足特定国内外经济背景下中央投资项目和地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9年地方债发行的“破冰”之举,仍然是在《预算法》的法律框架约束下的变通之举,地方政府在名义上仍然是不能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发行公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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