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两篇文章组成,分别阐明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以及社会调查的使命和标准;第二部分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案例;第三部分为社会工作者的经验与反思,主要从从业者的角度,结合自身的社会调查经历,阐述具体的经验与反思。
当前,我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是舆论的焦点、社会的痛点、治理的难点。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书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部分由两篇文章组成,分别阐明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以及社会调查的使命和标准。第二部分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案例。第三部分为社会工作者的经验与反思,主要从从业者的角度,结合自身的社会调查经历,阐述具体的经验与反思。
党的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在擘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宏伟蓝图时,一步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党的十九届五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到,在育幼方面要加强公益性、基础业供给,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及其会高度重视、加快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监行了详细规定,颁布实施反家庭法,同步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各级、政府坚持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上述举措,为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当前,我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是舆论的焦点、社会的痛点、治理的难点。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9年前,我国颁布了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程序,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行调查。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作为一项特殊程序,社会调查贯彻诉讼程序的始终,从法律上体现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视;其次,社会调查虽然对官证明涉罪对象是否犯罪没有任何价值,但却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后,社会调查虽然是一项工作,实际上更像是一项研究,因为专业性要求高,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探究。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一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了解而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经历几十年的探索后,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形成了上海长宁模式、云南盘龙模式和北京模式三大模式。
上海长宁模式。1984年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月,上海市长宁区成立了家少年法庭并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社会调查对象及内容、调查的程序和方式、调查报告的撰写方式及采信、社会调查的法律监督等具体内容。长宁区少年法庭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展开社会调查。少年法庭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创设阶段(1982—1988),这一阶段社会调查主要由法行。第二阶段为初步规范阶段
(1988-1997),该阶段提出了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的设想。第三阶段为社会组织介入阶段(1997-2009),该阶段采用社会调查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交由第三方专业人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专业人员主要由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构成。
林欢欢,1988年生,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矫正社会工作领域教学和研究。, 何东,1988年生,四川渠县人,江西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硕士(MSW),社会工作师,现任江西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执行负责人。, 周琴,1964年生,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社会工作师,现任江西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理事长。
前言
上篇 理论基础, 制度依据及使命要求
社会工作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一、犯罪归因多元化及刑罚轻刑化转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学科解释
三、从司法治理到社会治理
四、社会工作参与社会调查的相关少年司法制度安排
五、社会工作参与社会调查的优势
描述、解释和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三重使命
一、社会调查的理论前提
二、社会调查的开展及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三重使命
四、小结
中篇 社会调查案例
能否给我多一些关注
被“盗”走的人生
流浪者
你拿了谁的“奶酪”
江湖义气少年郎
哪有不辛苦又赚钱的工作
野蛮生长的“小草”
长大以后,我就成了你
我只能吃生活的苦
有光照亮“隐秘的角落”
被乌云遮住的太阳
赢了你,输了自由
爷爷,不要再为我担忧
我在家庭变故中“走”失了
我有一个复杂的家庭
随心所欲如梦初醒
爱是尊重不是占有
江湖远去物是人非
岂不怀归
你是“负翁”r/> 热锅上的家庭
下篇 社会调查经验与反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故事书写,有你有我
司法社会调查:发现看不见的事实
后记
社会工作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
调查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一、犯罪归因多元化及刑罚轻刑化转向
可以说,犯罪与人类相伴而在。对于犯罪的归因,会决定对犯罪者的态度而决定对待犯罪者的方式。
古代社会,由于人类认识和判断事物能力的低下,对于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往往归结为“神”“”“鬼怪”等超自然的力量。在“冒犯神意”说的影响下,犯罪者被认为是冒犯了神意,或者受到的蛊惑。因此人们通过对肉体的惩罚来恶”或者赎清身体和灵魂的罪恶。直到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世纪中叶,未及而立的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ia)以他那振聋发聩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猛烈地抨击了和王权统治下的残酷刑罚和罪行擅断。追求自由与快乐是人性的基本特征,这是贝卡利亚理论的前提假设,不过,假如每个人都汲汲于追求自由快乐,那么霍布斯笔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情形很快就会降临。为了避免个体在追求无限自由时哪怕连少的自由也朝不保夕的状况出现,社会契约成为解决问题的钥匙。通过人拟协约的方式,人们让渡出自身的一部分自由,只要它能够保证其余部分的自由即可。让渡出去的这部分自由就形成了惩罚权,由它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来执行对犯罪者的刑罚。从贝卡利亚的理论来看,个体之所以犯罪,实际上是个体经过衡量所采取行动的结果,这就是对犯罪归冈的“自由意志论”。贝卡利亚的论证是如此缜密,以至于只要我们承认了他对人性的基本假设,那么我们就无法找到任何逻辑上的破绽,直到实证科学取代神学成为主宰世界秩序的动力和标准。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世纪末期,龙布罗梭(Cesare Lombroso)发表了《犯罪人论》。这位意大利的犯罪学家凭借军医的身份,深入监狱对1279名意大利犯行j’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在解剖了383名意大利犯人的颅骨后,发现2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名犯人都有异常特征。这是一个惊人的发现,他第.次在犯罪研究中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向世人证明了犯罪行为未必是罪犯自由意志的结果。恰恰相反,犯罪与先天冈素极大相关。这就是他的“天生犯罪论”。从“自由意志论”到“天生犯罪论”是对犯罪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在犯罪的归冈上,个体所无法决定的先天因素取代了单一的主观意志决定论。
然而,对于犯罪原冈的探究还没有停止。188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出版了《犯罪社会学》一书。作为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论行了批判性继承,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的“犯罪j因素论”。他指出,犯罪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决定,其中人类学因素就涵盖了龙布罗梭所谓的“天生犯罪”。他指出,现实中的犯罪往往并不是由单一要素所决定的,而是气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只不过各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差异而已。不仅如此,菲利还提出要科学地实施犯罪,由于不可能消除犯罪,只能将犯罪降到,所以他反对盲目崇尚刑罚,而坚持通过改善社会环境等刑罚替代措施来达到犯罪的作用。他认为犯罪可以分成三个类似的阶层:阶层、阶层和第三阶层。阶层缺少道德感和罪恶感,缺乏预见性,大多是由人类学因素决定的犯罪,它雷同于龙布罗梭笔下的“天生犯罪人”,由于这类人拥有无法改变的先天因素,没有更多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类问题,因此他建议采取关押的办法。阶层是高度道德化的人,这类人拥有很好的道德品质,这类“好人”无论如何都不会尝试任何罪行,因此任何应对犯罪的措施都对其毫无意义。关键的就是介于“的好人”与“的坏人”之间的第三阶层,他们是否发生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