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百姓实用版)
定 价:20 元
本书全面解读安全生产法: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精准阐释立法原意;解读实务难题,指引合规实务;条文下设关联法规,助力全面掌握知识点;精心梳理流程图表,方便读者速查速记;附录部分收录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帮助读者构建立体化知识体系。
权威性 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 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 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章 总则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工作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七条 工会职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划、能力建设、风险管控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九条 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第二十七条 知识与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及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七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九条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第五十六条 及时救治及获得赔偿权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义务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处理义务第六十条 工会监督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政府职责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第六十四条 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及公益诉讼第七十五条 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公示及联合惩戒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八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第八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第八十三条 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第八十八条 不得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第九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第九十三条 资金投入违法责任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第九十五条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第九十六条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一)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违法责任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二)百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三)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百零四条 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违法责任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责任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责任百零九条 未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百一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责任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百一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百一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百一十八条 事故、隐患分类判定标准的制定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7.18修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