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新修正版) 团购电话:400-106-6666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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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四条*款修改为: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二)将*百四十七条*款修改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