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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争议解决法律实务
《对赌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对赌”的工具书,对投资并购中的“对赌”交易及相关争议解决问题的全面梳理和介绍,从“对赌”交易的数据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入手,引入“对赌”概念,进而系统梳理“对赌”的基础知识,随后从实体及程序两个角度,对与“对赌”有关的法律纠纷中的主要法律实务问题,结合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检索并研究逾千件的司法及仲裁裁判文书,与商学院实战案例相结合,以商业与法律大数据解读“对赌”是本书的一大特色,由此对实证研究“对赌”作出了重要贡献。以公司法与合同法为基础,追根溯源并兼顾司法判例及《九民纪要》裁判规则,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对“对赌”进行全面系统地对比、研究,使本书对投融资及法律专业领域人士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序 一
我认识邱琳,是在天同律师事务所。2015年秋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和天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申报*高人民法院的重大课题。应蒋勇先生之邀,我参观了天同四合院,迎门的一块石碑上刻着北宋理学大师张载的名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气魄恢弘,我以为我走进了某个国学院。 当时,邱琳任职于天同,她引领我游览了四合院的厢房、模拟法庭、小博物馆,还有枣树,中午品尝了号称“见肉不见面”的天同牛肉面。不久,冬天来临,她又代表天同律师事务所参加江平老师的生日宴会,向江平老师献上祝寿鲜花。 邱琳是从法院辞职下海做律师的,天同只是她熟悉海水的游泳池,她很快就组团单干了。几经周折,*后加入了隆安律师事务所。 出于对她的专业水平的信任,我将朋友委托的一些案件转委托给她。 邱琳在法庭上,说理层次非常清晰。在准备代理意见时,她表现出一种“说理强迫症”,和“一定要把道理说透”的决心,逻辑要捋直,不允许中间有任何断裂。她的方法不是“笼而统之”的论证模式,而是一种“单刀直入”的分析路径。这是许多律师所忽视的,连我自己在论证案件时,中间的细小裂痕,也常被无意识地忽视。 我想,这是一种法官的本色和素质。她虽为律师了,但依然把自己看成法官,要让自己说服自己。从法官到律师的角色转化,使得她可以立体地观察和分析案件。 在澜泰并购再审案中,她与田古一丝不苟,将案件剥开揉碎。案情涉及对方并购反悔,她们收集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股票的涨跌图,证明对方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因股价下跌而反悔。连主审法官都赞扬她们做的材料,法官说:“什么时候我的助理也有这样的水平,我就轻松多了。”我心想:“我的材料可不是法官助理做的,而是‘副庭长’做的。”那天中午,在*高人民法院开完庭,我们难掩喜悦之情;刚走出法院大门,就听说美国总统竞选特朗普获胜了,我们又惊讶无比。所以,那一天的印象鲜明而深刻。 邱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她读法律硕士的时候,我已经留校任教。之后,她在北京市基层法院工作,审判任务极其繁重,每年处理的案件达700件。因工作出色,她很快被提升为副庭长。 十年的法官生涯,在邱琳身上历练出一种珍贵的才干。她和她的团队,表现出出色的专业精神和敏锐的判断力,这在青年律师中,是难能可贵的。一些青年律师,迷信于勾兑关系,而荒芜于专业,以为这是发展的不二法门,其实是不归之路。律师不相信专业的力量,不追求逻辑的清晰,律师就成为讼师了。 今年1月,庄胜集团公司董事长周建和先生委托我担任庄胜诉信达再审案的代理人,周建和先生向我征求第二位代理人的人选,我推荐了邱琳律师,列于推荐名单的第二位,仅在刘凯湘老师之后。今年8月20日,此案在*高人民法院庭审,我和刘凯湘教授出庭应诉,全国直播,有一百多万观众在线观看,影响很大。我相信,如果邱琳律师参加庭审,她也会有出色的表现。 邱琳和她的团队现在的研究与实务集中于对赌,创建了“对赌实务”微信公众号,已经有两年多,发表了78篇原创文章,在业内影响颇广。邱琳在中欧商学院攻读EMBA时,还组织专场讲座,向青年企业家的同学们讲授“对赌与法律风险”,成为对赌顾问。 去年11月,*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后,对赌中的法律关系引起法学界的再次关注和深入探讨。 借此序,我也谈谈我的研究心得,我以为: “在对赌协议的履行中,存在合同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冲突,对赌协议中的当事人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双重身份创造了相互冲突的义务和权利。一方面,作为债权人,他有权要求与其对赌的公司返还出资。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不抽逃出资。 如何处理对赌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冲突?在早期的判例中,*高人民法院以法定义务绝对否定合同权利,进而绝对否定合同效力,例如,*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海富案’。*高人民法院的海富案的裁决,显然是轻率了。 但是,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第62号判决‘华工’案,则另辟蹊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研究,*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了理性的修正和回应,其第5条第3款的规定实质上是创设了一种新型的抗辩权。 上述分析思路形成时,正值我的专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付梓出版,我就将其写进了该书第八章‘私权的冲突’。 去年秋天,国家税务总局举行一个研讨会,讨论有关对赌的一个迫切的税收问题:对赌失败所涉及的两次股权转让,是否应征收两次所得税?我和刘凯湘教授以及叶林教授参加,我们表达了相同的观点:“税法上的认定*终取决于民法如何认定‘一来一往’的两次股权转让金额是否构成‘所得’,是否是两个完整而独立的法律行为。事实上,由于对赌失败,当事人虽然一无所获,但是,在民法上,两次股权转让都是生效的并且履行完毕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的两次转让,所以,构成两次‘所得’,应当征两次所得税。” 今年11月,在吉林大学主办的中国商业法年会的分组研讨中,我和刘燕教授、彭冰教授、傅穹教授等同仁继续深入探讨此问题,获益良多。会上,有从事对赌实务的律师介绍,引入“可转换债”可消弭对赌失败后出资返还的合同权利和“禁止抽逃出资”的法定义务的矛盾,但是,律师主张:“出资返还的合同权利应优先于‘禁止抽逃出资’的法定义务”,值得商榷。 邱琳律师和她的团队编著的《对赌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一书即将出版了,她嘱我写一篇序言。我是看着她和她的团队在对赌实务研究的田园中辛勤耕耘并获得丰收的,作为见证者,欣然为序。 王 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2020年12月22日 序 二 记不清这些年来看过多少涉及对赌协议纠纷的仲裁裁决了。不过,当拿到邱琳、刘新波等合著的《对赌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稿,可以先睹为快时,还是有点儿小激动。 去年6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校友总会联合举办了一场对赌实务分享会,邱琳在发言时介绍,他们团队搜集了过往十年1000余份可以从公开途径找到的法院裁判文书,分析了其中*经典的150余个对赌案例,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去审视对赌的全过程,并精炼出针对投融资双方的15条对赌实操建议。当时印象非常深刻! 与会议发言只能点到为止相比,本书全面展示了作者在对赌方面的案例研究成果和实务操作心得。除了基础知识的介绍,所有的分析都是从实际案例中引申出来的。带着清晰的问题意识,实实在在地去讨论投融资双方在实践中的每个环节需要考虑的问题无疑是本书的一大特点。作者还尽可能地照顾不同读者的需求,比如有些内容写得非常平实易懂,让刚入门的人甚至非法律背景的商务人士都能参酌;有些内容则显得很高端,让即便是*资深的同行都能感受到有独到之处。 个人以为,争议解决的要义并不仅仅是解决个案争议,更重要的是在解释和界定通过合同所体现出来的交易及资本的游戏规则。由于诉讼和仲裁具有不同的特性,在对规则尚不明晰的前沿问题作出回应时并不必然得出完全一致的答案。比如,在2012年的“海富案”引起业界巨大反响甚至引起投资者不安时,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国内领先的仲裁机构在裁决中旗帜鲜明地坚持投资方跟目标公司的对赌并不必然无效的立场,尽可能尊重交易的内在逻辑,满足投资方对商业安排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合理期待。个中意义,不言而喻。其实,仲裁不仅在定性问题上更加尊重行业惯例,在定量方面也一直努力通过专业的裁判去直接或间接引导行业实践。仲裁员大多是业内专家,他们面对一些对赌协议中没有充分考虑极限状态的现金补偿公式时,往往能一眼看清本质,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而不是机械地简单化处理。 当然,法院的立场也在变化。2019年11月*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作出了新的回应,跟原来的立场相比,应该说有了相当的进步。但仲裁在处理涉及对赌协议纠纷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懂行的人都知道,仲裁仍然是大多数投资者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选择。 如今,对专业有自我期许的实务界朋友出书并不罕见。这类实务作品往往从实务需求出发,系统地对相关领域进行总结与梳理,在展示作者专业度的同时,把作者在一线厮杀的经验和心得都贡献出来,无形中提升了大家对整个领域的认知水平,加速了一个群体在该领域的专业积累。衷心希望,在本书作者及其他同行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在一些人看来仍然比较前沿的关于对赌的know-how尽快成为投融资领域所有人都熟悉的常识。 以上,权以为序! 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2020年9月14日 自 序 自党的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作为资源配置的要素,资本在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投资基金数量大幅增长,国内外专业的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几乎涉足全部行业,投融资也逐渐成为一个专业领域。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投资同样要面对风险,而且往往是更大的风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安排风险,人们不断摸索,在股权投融资交易中创造性的构建了“对赌”交易模式,用以应对在投资或收购公司时,因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及标的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所造成的估值难以确定的难题,“对赌”在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时间出现了“无对赌不交易”的局面。 《对赌争议解决法律实务》旨在成为“对赌”的工具书,对投资并购中的“对赌”交易及相关争议解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介绍,全书共分为五章,从对赌交易的数据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入手,引入“对赌”概念,进而系统梳理对赌的基础知识,随后从实体及程序两个角度,对与对赌有关的法律纠纷中的主要法律实务问题,结合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章为“中国对赌交易数据——潮起潮落”,以引发广泛关注且产生强烈共鸣的“新冠疫情”对募投市场的影响引出话题,并用商业和法律两个维度的大数据对“对赌”交易的发展状况进行介绍,研究的数据主要包括:2015年至2020年第*季度我国GDP的增速、2010年至2020年第*季度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基金的募资情况(基金数量及募集金额)、2010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案例数量及投资金额)、2012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股权投资市场退出情况(案例数量)、2020年我国第*、二季度股权投资市场退出情况(案例数量及退出方式占比)、2010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并购市场案例数量及总规模以及2009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企业境内外上市数量及融资总金额、统计并研究的数据包括2009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对赌数量及占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数量、2012年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对赌失败率、2013年至2019年我国对赌涉诉案件数量及年份分布、案涉融资企业地域及行业分布、案涉交易总额及争议总额、前五位高频争议焦点、PE/VC对赌中投融资双方的胜诉率、上市公司对赌中投融资双方胜诉率、对赌涉诉案件数量及年份分布以及上市公司因对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名占比及受罚主体情况(范围及占比)。 我们在《对赌实务》公众号上持续更新研究成果,与读者开展广泛交流;同时,将研究成果带到包括但不限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兼并收购课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业营、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和君商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混沌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等机构进行了多次专题分享,与企业家、投资者、创业者、法律行业从业人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法律及金融行业研究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讨论,形成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回归理论的良性循环,为整个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为“2010年—2020年,中国十大典型对赌交易”,我们将过去10年间国内十大典型“对赌”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使读者得以全面了解交易的主要内容,这些案例中包括了蒙牛、俏江南、永乐电器、华谊兄弟等国人耳熟能详的知名企业。在全面介绍交易背景、拆解交易结构、分析“对赌”条款内容及结果的基础上,从“对赌”交易的行业、交易、法律特性角度出发,针对每个典型案例均提炼出的关键词,成为帮助读者加深理解“对赌”交易的钥匙。
邱 琳
邱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是法律界顶*媒体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 ALB China》评选的2019年度十五佳诉讼律师之一,现任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于2018年取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2020年考取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邱琳律师曾任北京某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八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审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证券信托类纠纷、房地产建工及其他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各类民商事案件2200余件。邱琳律师多年专注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尤其擅长投资并购、对赌及股权交易纠纷的诉讼与仲裁。邱琳律师现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外聘导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CEDR调解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调解员、*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系统理论”课题组专家、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块链专家库成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离任法官调解服务团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副主任等职务。 刘新波 刘新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仲裁委员会,累计承办股权转让、借贷与担保、建设工程等各类民商事案件550余件;刘新波律师曾先后担任北汽集团及下属公司法务负责人,主管诉讼/仲裁、重大项目收购、法人治理、合同审核等工作。刘新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沟通和逻辑分析能力较强,尤其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服务,熟悉诉讼及仲裁程序,了解裁判者思维方式。刘新波律师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CEDR调解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调解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田 古 田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北京某法院从事各类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后进入律师行业执业至今。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间,始终处于办理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第*线。田古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涉公司、股权争议案件,曾审理、办理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合同交易相关的争议案件累计达2000余件。从事审判工作期间,田古律师曾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年度办案数量第*名,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及案件办理培训经验。田古律师为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参与撰写并出版法学专著《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全书逾40万字。田古律师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李晓丹 李晓丹律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隆安律师事务所。李晓丹律师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辅庭、出庭应诉工作,以及重点非诉项目承办工作。李晓丹律师深度参与“对赌”课题研究,输出专业性文章10余篇,累计5万余字,阅读量超过6万次,其主讲的《资本市场3种交易结构:对赌、Earn-out、锁箱计价》课程,广受好评。 扆 超 扆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隆安律师事务所。扆超律师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辅庭、出庭应诉工作,以及重点非诉项目承办工作。扆超律师深度参与“对赌”课题研究,发表多篇理论与实务类文章,累计约7万字,阅读量超过2万次。
目 录
第一章 中国对赌交易数据 ——潮起潮落 一、新冠疫情下的募投市场 二、回看过往近十年的对赌数据 三、对于十年数据的实战验证 四、基于实战验证后的理论回归及实战应用路径 五、小结 第二章 2010—2020年中国十大典型对赌交易 第一节 引 言 第二节 对赌起源:蒙牛对阵摩根士丹利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双赢 四、关键词 第三节 一次对赌,如何让张兰出局俏江南?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关键词 第四节 上市、退市到被收购,永乐电器在对赌中完败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关键词 第五节 双倍业绩差额补偿,新华医疗与成都英德闹上法庭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后续发展 五、关键词 第六节 华夏幸福“卖股图存”?与平安资管签订三年对赌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进程 四、关键词 第七节 对赌完成就变脸,恺英网络多名高管被调查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内容 四、对赌结果 五、后续发展 六、关键词 第八节 冯小刚与华谊兄弟的对赌:又爱又恨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关键词 第九节 对赌仅一年,龙发制药恐遭控制权易主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关键词 (一)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二)限售股质押的实践 第十节 19亿对赌式卖壳交易,中超集团强势扭转结局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内容 三、交易进程 四、关键词 (一)《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三)《民诉法解释》第152条 第十一节 A股对赌涉刑第一案:多名高管累计判刑超60年 一、交易主体 二、交易结构 三、对赌结果 四、关键词 第三章 对赌交易的基础知识介绍 导 读 第一节 对赌的起源与定义 一、对赌是什么 二、对赌的起源 三、对赌的定义 (一)回赎条款与对赌的区别 (二)Earn-out与对赌的区别 四、对赌交易结构的梳理 (一)上市公司投资中的对赌 (二)VCPE投资中的对赌 第二节 与谁赌?赌什么? 一、与谁赌?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对赌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二、赌什么? (一)经营性业绩指标 (二)非经营性业绩指标 (三)IPO 三、怎么赌? (一)确定目标公司估值——磋商及签约阶段 (二)调整目标公司估值——履行阶段 (三)投资方退出 四、对赌的常见模式 (一)一般模式 (二)特殊模式 五、对赌中投资款的常见支付方式 (一)现金支付 (二)股票(权)支付 (三)定向可转债支付 六、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 (一)对赌的两种类型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 (三)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 七、对赌交易的常见文件 (一)保密协议 (二)意向书 (三)增资协议 (四)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章 对赌争议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导 读 第一节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及相关担保安排的效力之争—— 对赌争议解决的历史沿革 一、海富案 vs. 华工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之效力及 可履行性问题 (一)海富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观点 (二)华工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观点 (三)法院裁判之底层逻辑并未改变——海富案与华工案的 对比分析 二、久远案 vs. 瀚霖案——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之分析 (一)久远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观点 (二)瀚霖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观点 (三)担保在对赌中的重要性——久远案与瀚霖案的对比分析 三、银海通案——目标公司未减资,投资方请求第三方履行 股权回购的担保义务之分析 (一)银海通案的案情与裁判释理 (二)从银海通案看第三方担保责任的履行问题 (三)投资方风险规避的建议 四、对华工案的进一步思考 (一)华工案之审判思路 (二)华工案再审判决三大焦点问题之分析 (三)判决结果的公平问题及投资方的退出路径 (四)写在华工案的最后 五、仲裁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的态度 第二节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相关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 《九民纪要》之对赌裁判规则 一、《九民纪要》“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整体上应予肯定 (一)审理“对赌协议”,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适用 《公司法》 (二)区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可履行性,终结了投资方与 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之争 (三)目标公司现金补偿的裁判规则,较好地平衡了投资方与 目标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二、《九民纪要》目标公司股权回购裁判规则存在的问题—— 实际适用空间狭小 (一)股权回购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操作性低 (二)是否存在更优解决方案? 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可能出现的“僵局”能否破解? (一)投资方主张解除“对赌协议”能否收回投资? (二)投资方能否请求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 (三)建议 第五章 对赌争议解决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上) 导 读 第一节 对赌协议签订前的法律问题 一、股权结构设计 (一)重要股权临界点及其法律规定 (二)企业初创期股权架构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发展期股权架构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四)企业拟上市阶段股权架构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五)其他可运用于股权架构设计的方法 二、对赌中的股权代持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对赌成为 主要交易模式 (二)目标公司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现象 (三)问题的提出 (四)股权代持 (五)对赌中的股权代持 三、夫妻财产及债务认定 (一)夫妻财产及债务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投资方的权益保障 (三)创始人的权益保障 (四)小马奔腾案——创始人个人名义所负股权回购 债务的认定 第二节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背景性条款 二、商务核心条款 (一)业绩承诺条款 (二)回购条款 (三)领售条款 (四)反稀释条款 (五)最优惠待遇条款 (六)清算优先条款 三、程序性条款 (一)通知送达条款 (二)争议解决条款 (三)合同签署条款 四、保障性条款 (一)违约责任条款 (二)担保条款 第三节 对赌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商业风险 vs. 不可抗力 vs. 情势变更 (一)疫情既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又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制度价值 (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的共性与区别 (四)何种情形下,法院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五)何种情形下,法院将疫情认定情势变更? (六)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何种对策? (七)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应采取何种对策? 二、对赌抽屉协议之效力研究 (一)对赌抽屉协议之产生 (二)对赌抽屉协议之类型 (三)对赌抽屉协议之法律效力分析 (四)抽屉协议、阴阳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之区别 三、股东知情权 (一)股东知情权的背景介绍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司法保护 (三)公司可主张的股东知情权抗辩事由 (四)纠纷解决方式仍待规范化 四、回购权的法律性质 (一)对回购权内涵的分层解读 (二)回购权的特点——与一般合同解除权之对比 (三)回购权行使的对象 (四)回购权行使的限制 第五章 对赌争议解决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下) 第一节 争议解决 一、民事诉讼的基础介绍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 (二)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四)民事诉讼中的主体 (五)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仲裁 (一)什么是仲裁? (二)仲裁解决什么问题——受理范围 (三)仲裁程序介绍 (四)仲裁适用的主要依据 (五)仲裁的特点 (六)参与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 (七)仲裁的权利救济及司法监督 三、证据 (一)证据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 (二)我国证据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实践意义 (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重点内容及对赌争议解决启示 (五)证据目录制作 第二节 执行 一、融资方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关注的问题及享有的权利 (一)对强制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提出挑战 (二)对执行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二、投资方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 (一)对强制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提出挑战 (二)债权的保全——对融资方实施的损害投资方债权的行为 主张并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文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执行标的 提出权利主张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对赌中的适用 第三节 上市公司对赌涉刑的风险及建议 导 语 一、上市公司对赌涉刑大数据 二、经典案例及涉刑情形分析 (一)粤传媒案——重组标的因业务造假涉刑,买卖双方及 中介机构均获刑 (二)宁波东力案——重组标的因财务造假涉刑,实控人被以 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三)长园集团案——重组标的实控人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涉刑 三、上市公司涉刑原因及相关罪名 (一)涉刑原因 (二)常见的罪名分析 四、对上市公司防范刑事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全面构建风控体系 (二)及时处理涉刑事件,主动隔离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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