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的全过程,阐述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以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巨变等各方面的内容。
而不可常,法者所以趋变),令不伤理(主出于理一而不可变,令者所以守法)。故君子得而尊,小人得而谨,胥靡得以全。神备于心,道备于形,人以成则,士以为绳……。”“法者,使去私就公,同知壹敬有同由者也,非行私而使人合同者也。”
这部伪书也是崇信自然,但亦不埋没政法赏罚之用。
从以上所引道家诸书看来,不论是老子、庄子或是伪作的关尹子、鹗冠子都一致的推尊自然法。邱汉平氏《先秦法律思想》有说:
“老子既是反对人为法,今人拉他是中国的无政府主义者。也无不可。因为无政府主义者是反对法律,他们以法律是恶者利器.是阻止人群进化,违背天然法则,扩张君权等(原注:详见俄人克鲁包特金所著的《法律与权力》)。这等理由,都被近世无匹的法家舒丹木拉(R.stammler)解释反驳了。氏说:无政府主义者的说话,不过于近代各国现行法制加以批难。不晓得‘法律实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法律实质(Rechtsstoff)是为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和适合人类社会的需要,及发挥人类的本能,所以法律之为法律,不啻是社会革命的方法。无政府主义者以法律是恶者护符。实在是没有根据法理,舒丹木拉说法律的实质是变动的,法律的目的是要奉有馀以补不足,是要灭除人类的苦恼,增进人群的幸福。现代的立法,莫不趋向这个目的,应人类社会的希望.极力提倡法律的社会化。举一二个显明的例来说:像扶弱抑强,取富救贫:主持人道,断定公理;扶持劳动工人,而修订劳动保护,废除农奴制度;纳税则盛行所得税和累进税,以减少资本家的剩余利益。从这点看来,可说法律是恶者的护符、损不足奉有余吗?舒氏的解释可算尽情尽义,毋庸我再来喋喋了[原注:至于氏的哲学,读者可以看他的书《正义论》(Theory of Juetice)。算是他的鸿著,现在已译英文,一九二五年出版]。讲了这大片话,我们可知道老子的无为
而治是不中用……。”[1]
这是拿近代法学的眼光来批评老子——也可推广说批评整个道家的,所以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