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20 元
丛书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
- 作者:林卫星 著
- 出版时间:2010/1/1
- ISBN:9787811398380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4.04
- 页码:26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集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集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林卫星,男,汉族,1982年生山东省济宁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先后在《当代法学》、《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其他责任者简介:
胡云腾,男,汉族,1955年9月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央组织部直接联系的专家。往《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1987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译著、教材、合著等近四十部。
上编 研究述评
一、累犯制度的研究状况
(一)初始阶段:1979年刑法生效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
(二)发展阶段:1997年刑法生效后至今
二、关于累犯制度的主要争议问题
(一)累犯的概念问题
(二)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问题
(三)特别(殊)累犯的成立范围问题
(四)累犯的法律后果问题
(五)累犯司法实务疑难问题
三、关于累犯制度研究状况的简要评论
(一)累犯制度的总体研究水平
(二)主要研究范式
(三)关于累犯制度的实证研究
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
累犯概念的法理论证
浅析累犯的概念
累犯制度研究
对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再思考
对普通累犯几个问题的思考
略论一般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
刑法视野下的单位累犯立法构建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我国累犯制度
累犯构成视角的转换——过失累犯之提倡
累犯法律后果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累犯刑事处遇之检讨
我国累犯处罚原则再探
对我国累犯量刑制度的质疑
论澳门刑法中的累犯制度
累犯制度立法之宏观比较
中国大陆与澳门地区累犯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累犯制度之完善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比较
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论累犯构成中的法域条件
附录 论著索引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累犯的成立条件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是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不同的刑法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因而累犯的成立条件也极不一致。一般而言,累犯制度有普通累犯制、特别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之分。具体而言,普通累犯制,是指法律不区别犯罪的种类,凡是曾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又再次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应加重其刑罚;特别累犯制,是指刑法总则中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特定不同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混合累犯制兼采前两者的规定,凡再犯一般不同性质之罪的为普通累犯,再犯同一性质之罪或某种特定之罪的为特别累犯。由于混合累犯制克服了前两者的弊端,更加便于统治阶级运用刑罚手段有效地同累犯作斗争,因而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刑法,尤其是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所采纳。从我国的刑法发展史看,我国的累犯制度采用了混合累犯制,与现代西方国家累犯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异曲同工之妙,既注意到打击普通累犯,同时又有选择、有重点地打击那些危害性更大的特别累犯,使两方面相得益彰,较为科学可取。本文主要探讨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我们认为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应该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主观条件、人格因素、客观条件和主体条件。
1.普通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罪过形式一方面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各国刑法规定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就在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超过通常的犯罪,而累犯的这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犯罪者较深的主观恶性。故意犯罪中有些曾经受过刑罚处罚,但仍不思悔改听任主观犯罪意念恶性膨胀,一犯再犯,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犯人,刑法将其规定为累犯,并从重或加重处罚,是有道理的,因为其主观恶性程度远大于过失犯罪,故各国鲜见有规定过失犯罪累犯的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