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全责征收,涉及行政权转移、分配、确立和规范,也涉及各机构的事务性管理分工,以及社会成员观念的更新和转变。在法律、制度和政策衔接过程中,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导致涉社会保险费信访、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增多。在“社保税征”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形势下,税务部门执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标准,司法部门在裁判尺度和原则的把握上亦容易出现分歧。
为了有助于社会及相关主体探索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政争议产生、解决的一般规律,作者凭借担任多家税务机关法律顾问,办理大量“社保税征”行政争议案件实践经验,撰写本书。作者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程序环节为主线,针对职权、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监督、强制、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可能产生的争议、风险进行评述,并辅以案例解析,从理论到实务系统性研究该类法律问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旨在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部门、企业、劳动者、律师,甚至裁判机关提供参考,具有较强的实务价值。
序
许永盛律师著作完成,马上就要付梓出版,我想写几句推荐之语,以示赞许和鼓励。
第一次和许律师见面,是在福州举行的首届税法实务论坛,他做了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发言,给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会后我主动联系他,请他将网上发表的有关社会保险法的文章汇总发给我,便于我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实务进展。后来,我又邀请他参加第十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并在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沙龙做过一次主讲人,主题都是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由于他准备充分,提纲挈领,自然深得参会人员欢迎。
我本人的专业方向是财税法。《预算法》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体系后,我开始从财政法角度关注社会保险,并与张荣芳教授合作发表了几篇论文,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然而,由于常年跟税务机关打交道,经常见到税务机关因为征收社会保险费而被告上法庭,对其代收或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又自然多了一份兴趣。我希望以此作为切入口,从费用征收延伸到资金管理和保险待遇的支付,逐步加深对整个社会保险法的理解。
随着国税和地税机构的合并,中央决定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划归税务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给一线社会保险费征收带来不小困扰,具体执法过程不得不兼顾法律与政策性文件。此外,由于涉及基数的重新核定和欠费追缴,一旦职能划转完成,可能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重负,国务院因此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目前只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权划转税务机关,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理。
本书的重点虽然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争议解决,实际上受制于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进度。由于改革未能完全到位,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的模式仍然十分流行;即便是在采行全责征收模式的省份,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也不是很清晰。最为麻烦的是,行政权发生转移后,法规体系的内容并未随之修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现象比较严重,给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带来很大困扰。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时,基于现行的代征或全责征收模式,仍需要协调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关系,税务机关的征管职权是不完整的。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而言,尽管已经按照中央决策如期完成职能划转,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尚未开始,一旦遭遇来自缴费人的合法性挑战,税务机关的状态会比较尴尬,需要在法律与政策之间来回求索,司法机关遇到这类案件时也颇费周章。
许律师担任多家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社会保险费行政争议案件,经验丰富。本书基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程序节点,对职权设定、登记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执行、监督公示等各环节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评述,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空白,可以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部门、缴费主体、从业专家,甚至裁判机构提供参考,具有较大的实务价值。
律师的立场是从现有规则中寻找答案,目的是解决既有的争议或问题,哪怕这个答案是不完美的。从研究者的立场出发,通过阅读本书,我看到的是现行规范体系的不合拍。在快速改革的背景下,短时期内,也许我们不得不忍受这种张力。但既然改革方向已定,从长计议,就该全力研究如何完善规范体系,理顺征管体制,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解除后顾之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尽管这是一本实务性图书,我也愿意为之作序。期待许律师在社会保险法领域写出更多的心得,也希望理论界加强与实务界的合作,围绕社会保险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出更多的优秀研究成果,回应改革实践的迫切需求。
熊伟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