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研究文集,就刑事处罚的界限这一主题,探讨了以下三大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译文,包括“历史视角中的刑事违法性”“追踪刑事犯罪的增设”“恐怖主义准备罪”;第二部分是论文,包括“日本轻微犯罪的处理和可罚的违法性”“口袋罪的处罚边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英国2006年诈骗罪法之沿革及架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论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第三部分是司法实践文稿,包括“二次饮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
刑法是一个回溯性的机制,不管以什么理由作为刑事处罚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根据,刑法的施行总是以犯罪人过去的行为作为其刑事责任的核心。然而,以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为名,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扩张使用刑法或者与刑法相似的强制措施,以预防或者减少未来可预见的风险。这种做法改变了传统刑法以报应为主要目的的回溯性质,越来越凸显出刑法的预防性格。威廉·斯顿茨教授很敏锐地察觉到:“刑法已经不是一个领域,而是两个领域,第一个部分包含的是诸多重要的犯罪……第二个部分包含了其他所有的事情。”道格拉斯·胡萨克教授根据上述观察,将这两个领域的刑法分为刑法核心犯罪(第一部分)和刑法外围犯罪(第二部分)。一旦我们将刑法分为这两个部分,就会发现立法机关在刑法外围规定了众多新类型的犯罪,并采取了很多预防性的制裁措施。例如,将一般的无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将国家对危险行为的干预予以早期化,在量刑上基于累犯等具有犯罪前科的人所具有的特殊人身危险性对其加重处罚等。
基于现代刑法的扩张趋势,《北航法学(2019年第1卷·总第7卷)》在主题论文上致力于探讨刑事处罚的界限。无论是世界刑法还是国内刑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刑法将近二十年的发展都在围绕着这个主题。国家干预的早期化、刑事处罚的严厉化和积极预防的一般化在各国刑法立法中均有所反映,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开始注重运用强制性措施于事先预防犯罪,而不是等到事后才对犯罪进行处罚。关于这个主题,本卷共有6篇主题论文,分别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角度,探讨了轻罪与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感谢曾文科博士、陈禹衡博士、武晓雯博士和肖皓文博士等诸位刑法学同仁的不吝赐稿,首次将我国关于刑事处罚的界限问题的讨论推向深入。
在国外最新的立法例中,刑事处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预防性司法的发展,例如刑事责任的扩张,刑法开始处罚单纯的预备罪和未完成行为的预备,在相关的道路交通犯罪中采取预防性处罚的手段,针对涉嫌恐怖主义的行为人采取预防性限制措施,扩张审前拘留程序的适用,对于“危险”分子进行预防性羁押等,所有这些预防性措施都可以被视为“预防主义”的一般立法趋势。本卷共有3篇译文探讨这一趋势,3篇文章都是世界顶尖的刑法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另外感谢张梓弦博士,对英国《2006年诈骗罪法》的历史沿革及架构进行梳理,这是耗时费力的基础理论工作。可以说,在刑法越来越扩张且越发具有预防性这一点上,世界各国的刑法都是相同的。面对这一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认为预防性司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观点是行不通的,行得通的是深入研究预防性司法的历史、正当化根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可能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从而协调好事后处罚与事先预防的关系。
主题研究:刑事处罚的界限
日本轻微犯罪的处理与可罚的违法性·责任论
论身份证件类犯罪的刑事处罚界限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的规范判断
口袋罪的刑法处罚边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角下的研讨
传播性病罪的教义学展开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研究——兼评“蓝鲸”死亡游戏的刑法规制
域外借鉴
历史视角中的刑事违法性
论恐怖主义准备罪
追踪刑事犯罪的增设
英国《2006年诈骗罪法》之沿革与架构
司法实务
二次饮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兼议“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类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类案件
为调研对象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边界
理论探索
论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兼论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内在逻辑的重构
近四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变迁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