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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突出加强环境保护。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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