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系列:传统中国法的精神
定 价:28 元
丛书名:“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系列
- 作者:[英] 马若裴 著,陈煜 译
- 出版时间:2013/10/1
- ISBN:9787562049623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9.2
- 页码:273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张晋藩先生任名誉院长,朱勇教授为院长,张中秋教授为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2人,设有法律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等。研究院承担和完成了多项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奖成果多项,其中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三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重大项目有“中华大典·法律典”、“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以学术为己任,现有“学术文库”、“博士文丛”、“海外译丛”三个出版系列和《中华法系》院刊,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我很荣幸,本书能够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系列之“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的一种被译介到中国,也很高兴本书得到了中国新成长起来的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关注和应用。
大约在1980年,我想对我的学术生涯做一点改变,期待从此前一直从事的罗马法研究中抽出身来,转向传统中国法领域。早在做学生之时,我就对中国的文学和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犹记得上世纪50年代,我曾经在悉尼购得最早的英文版毛主席的“红宝书”)。当我开始阅读中国时,主要的材料就是《唐律疏议》。当时此书于我,不啻一座大山横亘在前,不过幸运的是,时值一北大教授在爱丁堡教中文,他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有此机缘,我才能逐渐地领会到唐律文字的精妙和典雅。虽然对其结构和技术上的术语还不能完全理解,但是唐律的简洁、精确和明晰却已使我震撼。随着识力的加深,唐律的谋篇布局、“名例”及其他各律之间的区分、罪的分类、量刑情节的条分缕析、故意与过失的界定、“以”、“准”等简洁的处断公式,更是令我钦佩莫名。换言之,唐律不是法律规则的简单拼凑,而是精心构造出来的内在和谐统一的一代典章。
不久,我意识到唐律几乎被后来所有王朝继承,中间只是经过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这并不仅仅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保守个性使然。当然,随着我对中国法制历史研究的深入,我也认识到唐律并不是“横空出世”的,而是历代法典精华之所聚。只有将唐律置于纵深的历史坐标上来考察,我们才能体会其在中国法典史上的核心地位。一方面,它继承和发展了此前王朝的立法成果,有的甚至可以远溯至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另一方面,我们在明清律中可以看到唐律的重现,甚至有时连遣词造句都没有任何改变。
当艾伦·沃森邀请我参加其“法律的精神”书系之中国卷的写作时,我之接受很大程度上有感于唐律的内容之博、质量之精以及其对后世法律影响之深。为了说明传统法的精神为何,我试图由分析唐律的特性入手。在我看来,唐律就堪为传统法精神之浓缩。所以本书中我就没有考虑传统法的其他部类:比如行政法,毫无疑问它也极为重要的;又比如所谓的“民法”,它长期受西方学者所忽视,不过近来其受到的关注则与日俱增。
为了理解传统法的“精神”,我将视角集中于法典的两个方面:其一,法典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规则与伦理道德的结合?这里的伦理道德不单指规范家庭关系的,也包括规范君臣关系的在内;其二,由立法形式所体现出的技术质量,和由具体内容(比如证据采用规则)所体现出的合理性追求。
马若斐,1937年生,英国阿伯T大学教授。悉尼大学学士(1957),牛津大学硕士(1964)、博士(1966)。主要研究领域为罗马法、法哲学、法人类学、中国法律史。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主要著有《中国传统刑法》、《传统中国法的精神》等专著,及《苟子的法律社会观》、《传统中目的宗教与法律》等论文多篇。
陈煜,1978年生,江苏张家港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南京大学学士(2001)、硕士(200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07)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著有《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皇帝如何断案》及相关研究论文若干。
“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序
在比较中抽绎传统法的真精神(代译序)
中文版序
序
中国历史年表
缩略词
第一章 传统中国法的历史概况
第一节 法律发展简史
第二节 法家的精神
第三节 儒家的精神
第四节 儒法两家之外的精神特性
一、独有(非西方)特性
二、实质内容
第二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行政法
第二节 民间法
第三节 刑事甚
第三章 法的保守性与象征性
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保守性
一、法典的结构
二、谋反大逆罪
三、盗窃罪
四、杀人罪
第二节 程序法上的保守性
第三节 儒家对过去的尊重:礼的规定
第四节 不可执行现象
第五节 法律的象征意义
第四章 刑法的伦理基础
第一节 法家与儒家的观点
第二节 儒家道德
第三节 法与道德不分
第四节 理学思想
第五章 基本的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与子女
第三节 夫与妻
第六章 基本的社会与政治关系
第一节 臣僚与君主
第二节 君主与臣民
第三节 社会等级
一、有关“僭越”的规定
二、禁止通婚的规定
三、特权及限制
四、犯罪
第七章 道德与法
第一节 生命的价值
第二节 “仁”:友善与人道
第三节 悔罪与自首
第四节 严男女之防
第八章 技术特性
第一节 合理性
第二节 立法技巧
一、区分的技巧
二、立法方式的经济
第三节 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
第九章 立法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类推处理
第二节 先例
第十章 刑罚的功能与适用理由
第一节 刑法典
第二节 刑部与朝廷
第三节 刑罚与损害
第四节 结 论
索引
附录
参考书目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