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包括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诉讼保障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共十二章内容。 《新编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反映了我国近年新的立法成果,突出了案例教学特点,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每章设计有“引导案例”、“ 问题诊断”、“诊断分析”、“案例讨论”以及包括案例分析在内的多种题型的“同步练习”等教学栏目和环节,以期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目的。 《新编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成人教育法律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培养高等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及培训用书。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节 诉和诉权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三节 法院收集证据
第四节 质证与认证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六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发动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章 非诉讼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
第二节 督促程序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执行开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四节 执行措施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主要参考文献
《新编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管辖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的,二者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有以下特点:
(1)共同管辖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享有管辖权,但并不意味着同一案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同时审理。
(2)管辖人民法院的确定由原告来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七、合并管辖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连带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是法律关于合并管辖的具体规定。
在合并管辖中,存在着两个以上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只是对某个诉有管辖权,而对另外的诉无管辖权,但基于另外的诉与该诉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人民法院有必要合并进行审理,从而一并获得对另外的诉的管辖权。可见,合并管辖是人民法院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并归自己管辖,其根据是另一诉与自己享有管辖权的某个诉在诉讼标的或诉讼当事人等方面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如果另一诉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存在牵连关系,则不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对另一诉原本就有管辖权,也不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在适用时应注意,被合并管辖的民事案件必须是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第五节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管辖问题纷繁复杂。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法定管辖的同时规定裁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在适用法定管辖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协调各个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 移送管辖
二、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案件的移送,而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移送的案件须为已受理的案件
如果案件尚未受理,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如果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一经受理就不能随意移送,即使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适用移送管辖。另外,根据《适用意见》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即使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即受诉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移送人民法院可基于“两便”原则并参考原告的意见将案件移送给适当的人民法院审理。
从审判实践看,移送管辖既可能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但通常情况下多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出现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得移送: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或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的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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