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诉讼法学文库2008.9)
定 价:28 元
丛书名:2008诉讼法学文库9
- 作者:吕卫华
- 出版时间:2009/3/19
- ISBN:9787811394764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5.204
- 页码:33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的是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追求真实、能否追求到真实以及能否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在此之前,先探讨了“真实”、“认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如指出“真”或“真实”即认识内容与认识对象的符合;“真实”与“真理”不可混淆;“真”是客观的;“真”没有程度之分;诉讼中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诉讼认识,区分案件事实的直接知情者与非直接知情者,等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真实问题的争论,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正在于对这些前提陸、基础性问题未探讨清楚,因此也就缺少“对话”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础问题讨论清楚了,《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几个主要问题的结论的得出也就顺理成章了。
《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立足于常识,注重概念辨析和概念内涵的明确、前后一致,注重分析说理,注重运用基础学科理论成果解决诉讼法学基础性问题。《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为我国诉讼法学中真实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
吕卫华,男,汉族,1977年生,江西广丰人。1996年至200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诉讼法学专业)。2003年开始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参与撰写学术专著数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大评论》、《检察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导言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思路与主要观点
二、本书注重的几个方面
第一章 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诉讼认识
一、认识
二、诉讼认识
第二节 诉讼证明
一、证明
二、诉讼证明
第三节 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小结
第二章 “真”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真”的负荷者
第二节 “真”与“认识”
第三节 “真”与“真理”
第四节 “真”是什么
一、“真”的符合论及其困难
二、“真”的融贯论及其缺陷
三、“真”的实用论及其缺陷
四、为“真”的符合论辩护
五、符合论中“符合”的两个关系项
六、符合论中的“符合”
第五节 “真”的主客观问题
一、“客观”与“主观”
二、“真”是客观的
第六节 “真”与对“真”的信念
一、“信念”
二、“真”与对“真”的信念
第七节 “真”的证明、检验与证实
一、当代西方哲学中几种主要的证实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检验理论
三、多数认识的“真”能够证明证实
第八节 “真”的程度问题
一、认识、信念以及证明证实有程度之分
二、“真”没有程度之分
小结
第三章 诉讼与追求真实
第一节 诉讼中应当追求真实
第二节 诉讼中多数情况下能够追求到真实
小结
第四章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检验与证实
第一节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
一、诉讼认识的真实性能够证明
二、通过诉讼证明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
第二节 诉讼认识真实性的检验
一、诉讼认识的真实性能够在实践中检验
二、通过实践检验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
三、通过实践检验能够证伪诉讼认识
小结
第五章 真实与认定事实标准
第一节 认定事实及认定事实标准的几个问题
一、认定事实
二、认定事实标准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标准——以有罪裁判为例
一、“真实”本身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标准,认定事实标准只能是认定事实主体内心对诉讼认识真实性的某种程度的信念
二、何种程度的信念可以作为刑事裁判有罪认定的标
三、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裁判有罪认定的
标准是相对理想的选择
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与运用
五、“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几个错误认识
第三节 认定事实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
小结
第六章 对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中相关观点的总结性分析
第一节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等概念及相关说法
第二节 客观真实说
第三节 法律真实说
第四节 相对真实说
第五节 主客观相统一说
第七章 我国刑事证据运用的若干问题——从保障诉讼认识真实性和认定事实正确性的角度
第一节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理解与运用
第二节 “孤证不能定案”的理解与运用
第三节 共犯口供和共同被告人口供的理解与运用
第四节 我国刑事诉讼中有罪认定的基本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第三节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
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都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有的论者有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倾向,故这里对两者的关系略作分析。
首先,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在诉讼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共同构成了诉讼的过程。
第一,在诉讼中,认识和证明的根据都是证据材料。因为客观的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已经不复存在,不管是诉讼认识,还是诉讼证明,都只能通过证据材料进行认识或证明。当然,作为诉讼认识根据的证据材料与作为诉讼证明根据的证据材料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可以作为诉讼认识根据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够作为诉讼证明的根据,如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信息,有的就不具备证据资格,但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些信息仍然是诉讼认识的根据。一般来说,作为诉讼认识根据的证据材料的范围比作为诉讼证明根据的证据材料的范围更宽。
第二,由于诉讼认识的根据也是证据材料,所以诉讼证明是诉讼认识的途径之一,如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就是通过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也就是通过控辩双方的证明来进行认识。
第三,证明的对象是认识之后形成的认识结果,而不能直接是本体的存在。在诉讼中,诉讼证明之前,应当先有自己的或者他人的诉讼认识。没有认识就没有判断,就没有论题,当然也就没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