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价值诠释与裁判实践的方法选择》致力于促进此种建立在法哲学和法律方法互动性基础上的有序性的思考,这或许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理论和实践。
张超所著的《法律的价值诠释与裁判实践的方法选择》司法裁判实践的方法选择问题从来都不能依凭自身获得解决。因为,对象决定方法,方法的选择归根结底取决于对法律的理解。按照这个思路,本书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以一般法律理论以及法律概念的理论问题为焦点进行阐释,以此为基础,下半部分则延伸至法律方法的实践层面,对司法裁判的具体方法问题展开论述。本书希望这样的通盘思考和互动研究可以打通法律方法与法哲学,甚至是打通法律方法与道德哲学,最终则是打通理论和实践。
张超
1978年12月生于山东烟台。先后于2002年、2005年、2011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分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哲学及法律方法论的教学、研究工作。
序言
上篇 本体论
第一章 论法律理论的方法及其性质
第二章 法律规范性、惯习主义与法律的实践本旨
第三章 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中的道德面向解读
第四章 德沃金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整合
下篇 方法论
第五章 法律推理中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第六章 论“道德”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可或缺性
第七章 能动司法与实用主义裁判方法
第八章 论裁判上类推性质之判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