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分为十章:第一章为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概述,阐述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变,研究和分析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的亲属关系通则、结婚法、夫妻关系法、亲子法、收养法、离婚法、监护法、扶养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梳理介绍、异同评介、发展趋势预测,进而针对中国内地现行婚姻家庭法之不足以及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之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题鲜明,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内容翔实。一方面,第1次构建了比较科学的当代中国四法域的婚姻家庭法之比较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高屋建瓴,在分析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地总结四法域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实际提出完善内地立法的建议,具有一定创新。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其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婚姻家庭继承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性成果包括:独著、主编、主持翻译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一版、第二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美国家庭法精要》(第五版)、《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三版)等著作、译作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六十余篇。此外,已主编出版《家事法研究》学术论文集六卷(2005年卷—2010年卷)和“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丛书著作四部;应邀与美国、意大利学者合作撰写美国法学院比较家庭法英文教材一部:Practical Clobal Family Law-UnitedStates,China and Italy(2009年4月在美国出版)
序
前言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联合国人权文献等的简称
第一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当代中国内地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内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特征
第二节 当代中国香港地区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中国香港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香港地区当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特征
第三节 当代中国澳门地区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中国澳门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澳门地区当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特征
第四节 当代中国台湾地区“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中国台湾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台湾地区当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特征
第五节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一、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贯彻男女平等理念,追求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
三、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四、适度加强国家干预,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
五、适时修法以适应社会变化,并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二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比较研究
第一节 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概述
一、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第二节 当代中国内地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
一、立法体例
二、立法内容
第三节 当代中国香港地区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
一、立法、体例
二、立法内容
第四节 当代中国澳门地区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
一、立法体例
二、立法内容
第五节 当代中国台湾地区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
一、“立法体例”
一 “立法内容”
第六节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之评析
一、立法体例之评析
二、立法内容之评析
第七节 当代中国四法域亲属关系通则性立法的发展趋势及完善中国内地立法的建议
一、当代中国四法域亲属关系通则性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中国内地亲属关系通则性立法的建议
第三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结婚法比较研究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一、结婚法的主要内容
二、结婚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三、结婚领域的论争问题
第二节 当代中国内地结婚法
一、婚约
二、结婚的要件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四、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同性结合
第三节 当代中国香港地区结婚法
一、婚约
二、结婚要件
三、无效婚姻与可使无效婚姻
四、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同性结合
第四节 当代中国澳门地区结婚法
一、婚约
二、结婚要件
三、不成立之婚姻与可撤销之婚姻
四、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同性结合
第五节 当代中国台湾地区“结婚法”
一、婚约
二、结婚要件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四、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同性结合
第六节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结婚法之评析
一、婚约立法之评析
二、结婚要件立法之评析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立法之评析
四、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同性结合立法之评析
第七节 当代中国四法域结婚法的发展趋势及完善中国内地立法的建议
一、当代中国四法域结婚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中国内地结婚法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夫妻关系法比较研究
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述
一、夫妻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二、夫妻关系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第二节 当代中国内地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香港地区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当代中国澳门地区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节 当代中国台湾地区“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节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夫妻关系法之评析
一、立法体例之评析
二、立法内容之评析
第七节 当代中国四法域夫妻关系法的发展趋势及完善中国内地立法的建议
一、当代中国四法域夫妻关系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中国内地夫妻关系法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亲子法比较研究
第六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收养法比较研究
第七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离婚法比较研究
第八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监护法比较研究
第九章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扶养法比较研究
第十章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澳门地区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唯一条件,台湾地区则在离婚之外,还规定了结婚经撤销这一条件,香港地区未明确规定姻亲发生与终止的原因。
我们认为,姻亲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建立的,然而一经建立后,姻亲间特别是直系姻亲间往往会在彼此的交往中形成某种特殊的情感,婚姻虽然会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婚姻被撤销以及离婚等原因而解除,然而姻亲间这种业已形成的亲密联系却不会一定由于上述原因而消除。从我国内地的实际情况看,强调当事人个人意愿而不硬性将配偶一方的死亡或生存配偶的再婚作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的做法是可取的,也符合我国内地的传统伦理观念。至于离婚是否消灭姻亲关系,听从自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而台湾地区规定的“结婚经撤销”这一要件,由于可撤销婚本身就属效力未定,那么是否可因存有瑕疵的婚姻为中介而产生姻亲关系尚值得研究,现就直接将之归结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似乎不甚妥切。
(四)亲属关系效力之评析
1.禁婚效力
如前所述,我国四法域亲属立法均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结婚,但其禁婚亲的范围却有所不同,对此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应属台湾地区,不但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不得结婚,且把旁系血亲间的禁婚范围定在六亲等之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并把五亲等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也规定在禁婚之列。香港地区虽然也从血亲和姻亲两个方面规定了禁婚范围,但一方面香港地区对直系血亲间的禁婚范围作出了具体限定,仅以祖孙为限,另一方面其他属于禁婚范畴的亲属实际上也未超出按罗马法计算法计算的包括己身在内上下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同时,如前文的介绍,即便属于禁婚范围之内之亲属也会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排除该限制。
与香港、台湾地区不同,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亲属立法仅明确限定了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不得结婚,但未对姻亲作出限制。内地和澳门地区均限制一切直系血亲结婚,不过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中内地以三代为限,而澳门地区规定的限制范围更小一些,仅以按罗马法计算的两亲等为限。
我们认为,依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既有其优生学方面的考虑又深受一定地区内人类长期生活所形成的伦理观念的影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许多国家亲属立法的通例,而旁系血亲乃至姻亲的禁婚范围之确定则差异很大,因此往往不能简单地评价其优劣,关键视其是否违背优生学的要求,是否对人口素质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是否有违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要对这一禁婚范围加以调整。而从我国四法域对禁婚范围的规定来看,确实存有不小的差异,但台湾地区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值得内地立法借鉴。
2.扶养效力
由于后文有就四法域扶养制度的专门研究,在此仅就扶养关系主体的范围问题加以比较评析。四法域的共同点在于均规定了配偶之间、父母对子女间具有扶养义务,其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从立法模式上看,仅台湾地区“亲属法”具体列举了负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而其他三法域的亲属立法中均无此类规定。
其二,从继父母对继子女扶养义务的确认来看,内地和澳门地区法均对此有所规定,但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内地法将继父母子女间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直接作为拟制血亲的成立要件,而澳门地区则仅规定了此类扶养义务的存在,却未将之列为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