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共分为十一个学习情境,分别为:税收基础知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基础》均依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编写而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在编写过程中,以“成果导向”教育理念为指导,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要求,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的培养,设计了学习目标、知识拓展、同步练习等模块,增强了教材的趣味性、实用性,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兴趣需要,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融入了“成果导向”教学改革的成果,配备了课程大纲、学习评量表、双向细目表等样表,便于教师实施教学。
本书是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职业院校会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结合“成果导向”教育理念,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由编写人员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编写的。在编写过程中以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调整、补充、完善,使其更贴近中国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本书共分为十一个学习情境,分别为:税收基础知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税务行政法制。
本书均依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编写而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在编写过程中,以“成果导向”教育理念为指导,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要求,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的培养,设计了学习目标、知识拓展、同步练习等模块,增强了教材的趣味性、实用性,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兴趣需要,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融入了“成果导向”教学改革的成果,配备了课程大纲、学习评量表、双向细目表等样表,便于教师实施教学。
本书由张振和付琳担任主编,魏艳华担任副主编,白雪凤、刘鹏以及哈尔滨中翰华晨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媛媛参加了本书编写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学习情境一、学习情境十一由张振和编写,学习情境三、学习情境六、学习情境七、学习情境十由付琳编写,学习情境二、学习情境五由魏艳华编写,学习情境四由白雪凤编写,学习情境八、学习情境九由刘鹏编写。全书由张振和修改、总纂和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很多文献资料,得到了有关专家、院校领导,以及立信会计学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限于作者水平有限,如有不足或错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税收基础》: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把握税法的概念必须在深入理解税收内涵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和罚没等,其中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数年份都维持在90%左右。近几年,随着非税收入(如土地拍卖收入等)的增加,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从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分配关系与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不同。分配问题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税收是凭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即国家为什么可以对公民征税这个问题,从税收思想史来看有多种观点,如公需说、保险说、交换说、社会政策说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依据符合《宪法》的税收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使一种请求权,体现的关系类似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依据税法拥有公民和法人某些财产或收入的债权,公民或法人则对政府承担了债务,这种债务即税收。公民或法人缴纳税收即偿还了债务以后就拥有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此时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现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和平等。
(三)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提供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由国家(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负担。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同时,国家征税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产品规模和质量的制约。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一国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韵行为规范的总和i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税法的义务性、强制性,不仅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且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作保障;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纳税义务的内容。其次,税法的另一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和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片面强调国家税收收入或纳税人权利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国家征收不到充足的税款,就无法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最终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的核心在于兼顾和平衡纳税人的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这是税法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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