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说 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是梁治平先生的代表性文集,追随法儒孟德斯鸠,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开创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先河,奠定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是为法学理论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书名取自作者27岁发表的代表作《法辨》,在收入本书的18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这次再版,是2002年版后的diyi次修订版,除了对文字有少量订正,还删去了旧版中的一篇文章,并对书名作了相应调整
荣获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排名diyi
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
从古希腊到罗马,从欧罗巴到华夏,
穿越数千年,纵横几万里,
将比较法学、法律文化融为一体,法治的精神在笔端自然流露。
——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评委会
这个集子收录了我自1985年至1988年这几年中间写就和发表的大部分文章,共计18篇。其中,13篇发表于北京三联书店的《读书》杂志,它们是全书的主干。
从内容上看,这组文章涉及领域众多,时间和空间的跨度也很大,但是在方法和主题方面,它们却又是非常单一的。这种情形与我的研究兴趣和研究方法有很大关系。
我取的基本立场,简单说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这是一个很宽泛的原则,因为文化的概念本身就极有弹性。就更具体一层的方法来说,或如一位学界前辈所言,我的研究主要是“社会学”的。这里我还可以补充一句,我的研究也是“历史的”和“比较的”,唯独不是思辨的。我无意建构体系,也不愿被“理论”束缚了手脚。我需要一项原则作理论的支点,于是就把“法律文化”作了自己研究的对象。更确切地说,我不是在研究“法律文化学”,而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可以归在这个大题目下面的种种具体问题。这是我兴趣所在。虽然这样做的结果,不可避免要给人以内容上庞杂的印象。
不过,内容的庞杂未必就是主题的散乱。事实上,就这本集子所收的文章来讲,主题是相当集中的。编排此书目录所以大费踌躇,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按时间顺序编排文章的办法最简单,但显然不合适。最后以(1)概说;(2)中国法;(3)西方法;(4)比较中、西法四目作大致的分类,实在也是勉强为之。实际上,这些文章不但是以同一种方法讨论着同一个大问题,而且是透着同一种关切的。在我来说,所以要写下这样一组文字,不纯是为了满足学术上的好奇心,也是为了对今天严峻的现实作出一种回应。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里消沉歇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由此造成的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转而成为民族振兴的障碍。这一点,经常成为热衷于“观念现代化”的人们的话题。
中国的进入现代社会,固然是以学习西方开始,但是中国现代化的完成,又必定是以更新固有传统结束。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说,上面谈到的社会脱节、文化断裂等现象,已经是一种“文化整体性危机”的征兆了。这样讲并不过分。
辛亥革命至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文化却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缺乏说服力。在一班先进青年的眼中,传统不但是旧的,而且是恶的。揭露与批判传统,竟成为“五四”以来知识分子的一种“传统”,这种情形不能不引起我们极大的忧虑。因为事实上,这种对于传统的批判态度,首先是来自于他们的敏感:他们痛切地感受到这样一种事实的存在,即在这百余年的社会动荡与文化变迁中间,健康而富有活力的传统已然失落,泛起的只是数千年文化积淀中的沉渣。至少,这一点在今天尤为显明。
当然,问题也不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简单。对于传统,无论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是批判的还是创新的,弄清楚传统及其由来总是必要的前提,而这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做学问的态度去看待历史和现实。这里,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比如,就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这个大题目来说,我们要弄清的,就不但是中国古时的传统,而且也包括西方自古代希腊、罗马传来的遗产。我们不但要问过去的和现在的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而且要问它们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罗马何以能借法律而征服世界?西方的法制凭什么能够取中国法而代之?反过来问,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的中国传统法制因为什么竟遭消沉歇绝的命运?它不能够传世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些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因为归根结蒂,中国人今天的生活环境是以往全部历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层意义上说,欲知今日,不能不先知过去。未来亦是如此,既然它直接取决于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努力,它就不能不带有历史的印记。在我来说,过去、现在、未来的界限总是相对的。—切都是历史,一切都是当代史。传统之于我,“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我谈西方的法律传统,讲它过去的和现在的理论与实践,既是要廓清其本来面目,也是想探寻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后面原本应有的精神;关于希腊法终于隐而不彰的悲剧命运的讨论,实际是包含了对中国古代法历史命运的反省;而就自然法乃至西方中古法律学说所作的讨论,同时又未尝不是对于中国法律传统以及法学衰败现状的观照与批判。在关于“中国法”的一组文章里面,即便是最最单纯的只讲中国古代法律的文章(只有一篇),实际也隐含了与西方文明相比照的背景,透露出我对于过去与现代中国法与中国社会的基本思考。促使我这样做的,自然不是借古讽今的冲动,而是我对于中国近代历史演变以及文化发展规律的特定认识。这些文章确实表明了某种现实的关切,但是引领着我深入历史文化中去的,同时也可说是学术上的好奇心。也许可以说,严肃而平正的历史研究是我关注现实的另一种方式。在我身上,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我从不曾为了现实的缘故去“修正”历史。相反,在探究所有具体历史问题的时候,我都为问题本身所吸引,几乎是为学问而学问的。如果说这里面依然隐含了重大的现实问题,那只是因为传统不灭的缘故。
毋庸讳言,在这三年中间,我对于问题的看法也经历了一个深化的过程。这一点,细心的读者当不难发现。为H.J.Berman《法律与宗教》所写的译序“死亡与再生”一文,在时间上最为晚出,其中所表达的思想自然也比较成熟,只是囿于篇幅和文章的形式,意见的表述末尽系统。这种情况,在那些借“书评”之名写下的文章里面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或者是一种缺憾。此外,这本集子里关于中国法的讨论,基本上只集中于“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于中国古代法“不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却没有正面展开,当然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古代法作全面而系统的总结和评判。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写成一本专著,而这正是我现在在做并且已接近于完成的一件事情。这是可以顺便加以说明的。
◎后记
关于这本集子,“自序”里作了必要的说明,只是,这篇序言写在差不多四年以前。四年来,我的思考未曾停止,我对于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些,自然不能够完全地表现在序言里面。为了真实的缘故,我不加改动地保存了原来的“自序”,连同收入本书的所有文章。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又决定借本书出版的机会,增写一篇后记,以便简略说明近年来我思想上的某些发展。
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在收入本书的“‘法’辨”(写于1986年初)和“死亡与再生”(写于1988年下半年)之间,有一条思想的轨迹可以觅察。事实上,撰写“死亡与再生”的同时,我还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对我来说,这是一次系统探究中国古代法律性格的尝试。它要求我考虑更多的问题,并且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上去把握相关论题。自然,我吸收了自己前此数年中的研究所得,但那也是一次重新消化的过程。结果我发现,当我尽可能祛除主观上的好恶,用客观公允的态度去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化及其相互关系时,我对于传统的法律和文化,渐渐产生出一种新的理解,那即是人们所说的“同情的理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以前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的判断,更不意味着背离我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以及“‘法’辨”诸文中宣明并且运用的一般方法。恰恰相反,我所以有后来的变化,正是贯彻了“旧方法”自然得出的结果。古人确实不曾以“权利-义务”模式去调整其社会关系;他们的法律确实不以人权为依据,不以保护自由为宗旨;甚至,传统的价值系列里面,并没有“自由”这样的概念。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一个社会,无真,无善,无美;它的历史记录,与人类的一般价值相悖。只有最偏执的西方价值中心论者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事实是,人类社会许多基本问题是共同的,不同人群却以不同态度对待之,以不同方法解决之,这正是文化差异最根本最丰富的所在。明白中、西之间的差异乃是“文化类型”的不同,就可能对于中国的和西方的法律与文化,都有全新的但肯定是更近于真实的了解,虽然要实现这种可能,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和付出艰苦的努力。
最近几年里面,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一位域外的评论者,在读过包括“‘法’辨”和“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读书》1989年3月号。该文写成于1988年上半年,原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跋”,《读书》刊用时有较大删节。本书未收此文。)在内的若干篇文字之后,说我继承了“五四”传统,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全面批判传统,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所以不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
最后还可以补说一句。对于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不但使我学到了许多东西,而且为我下一步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记得1988年夏天,当我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书稿交出时,已经精疲力竭,不想就同样主题再写什么了。但是半年以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静思,我发现,平日许多散漫不相连贯的思想都在对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中间融合起来。它们把我引向某种更广阔的背景,更深邃的思考。
我一直试图用文化去说明法律,用法律去说明文化,现在依然如此,只是程度更深了一层。由于这种变化,过去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对我都有了新的意义。我将在此基础上做新的研究。那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许,我可以在未来的十数年时间里面慢慢地把它完成。
最后,还想说几句感谢的话。
收入本书的文字,都是已经发表过的。这几年里,我因这些文字结识了许多朋友,相识的和不相识的。他们是读者,更是良师益友。我始终生活在他们中间,在他们的关注下思考和写作。应该说,没有他们,就不会有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小书,也不会有现时的我。这里,我想特别提到原《读者》编辑部主任王焱,他是出色的编辑,思想敏锐,学识广博,懂得如何与作者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我能够一开始就遇到这样的合作者,实在是可以高兴的事情。另外一位我要特别表示谢忱的是本书责任编辑许医农女士。我们认识已经有几年了,她是那种追求真理锲而不舍的人,她对于事业的执着和在工作上的一丝不苟,总令我肃然起敬。我把这本书稿交与她处理,不但完全放心,而且由衷地感到高兴。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法律史的视界》、《法律何为》、《法律的文化解释》(编)、《法律与宗教》(译)、《新波斯人信札》(主笔)、《在边缘处思考》、《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等。
自序
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礼法”还是“法律”
“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
——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
“法”辨
说“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
中古神学的理性之光与西方法律传统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读后
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读后
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
法,法律,法治
——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制传统及其现代化
情理,道德,自然法
海瑞与柯克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后记
重印后记
再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