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可谓当今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一方面,刑法理论对诸多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基本立场的不同。如果一位研究者没有学派意识,便可能忽视自己的具体观点与基本立场的关系,进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学派的形成会迫使研究者思考自己采取了何种立场、属于哪种学派,从而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另一方面,学派之争可以使各种观点不断完善。学派之争必然意味着有学术批判。学术批判不仅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乃至放弃不合理的观点,也能促进批判者反思自己的观点、完善自己的理论。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绪论
一、语境的选择
二、概念的简释
三、争论的意义
第一章 刑法目的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出发点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出发点
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一、构成要件
二、客观要素
三、主观要素
第四章 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论的基础概念
二、违法性论的哲学基础
三、违法性的判断
四、违法阻却事由
第五章 责任论
一、责任的地位
二、过失犯论
第六章 未遂犯论
一、处罚的根据
二、着手的认定
三、危险的判断
第七章 共犯论
一、共同犯罪的特点
二、共同正犯的本质
三、间接正犯的范围
四、共犯的处罚根据
五、故意的从属性
第八章 刑罚论
一、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二、刑罚论与犯罪论
三、规范预防论
结语
行为无价值论一般采取具体的危险说①,亦即,以行为当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具体的危险说有三个特征:其一,判断资料是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即使是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只要一般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人没有特别认识到,就不能作为判断资料。其二,判断基准时是行为时。即使事后查明根本不可能造成结果,但只要行为时被认为可能造成结果,就认定具有危险。其三,判断基准是一般人,而不是因果法则。亦即,如果一般人认为有危险,即使根据因果法则判断完全没有危险,也应当认为有危险。例如,行为人以为硫黄可能致人死亡而使他人服用硫黄,或者以为向静脉注射少量空气可以致人死亡而注射少量空气。尽管从科学的观点来看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但由于一般人感到有危险,故应成立未遂犯,而非不能犯。在行为人以为手枪中有子弹而故意开枪,实际上手枪中没有子弹的情况下,要根据一般人是否感到有危险作为判断基准:如果行为人夺取执勤警察的手枪后开枪,即使手枪中没有子弹,一般人也会感到有危险,因而成立未遂犯;如果一般人一看便认为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枪没有子弹,不会感到有危险,就属于不能犯。行为人意欲以毒药杀人,但因将药名弄错买回了营养药而非毒药,于是以杀人故意将该营养药给他人饮用时,由于一般人不会认为这种情况有危险,故成立不能犯。又如,在以为是活人而向尸体开枪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人认为对方是活人即一般人认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则成立未遂犯;如果行为人认为是活人,而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均认为是尸体,进而认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则成立不能犯。以盗窃的故意扒窃没有财物的口袋时,如果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认为口袋里没有财物,则属于不能犯;如果一般人认为口袋里可能有财物,就构成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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