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全文汲取了法学理论界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些重大理论“误区”诸如党大”还是“法大”、“法治”与“人治”、“恶法”与“良法”、“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法治”与“红利”、“法治”与“德治”、遵法与尊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与“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等尚需进一步澄清,以便于人民大众*为深入地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文件。《法治十问》选取了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十大容易误解的理论问题,由法学界专家学者们进行了解读和澄清。
为什么权必须在法下?
一、“权”与“法”的再认识
二、现实中的“权大于法”:表现、危害与根源
三、确立正当“权法关系”:目标、路径与难点
为什么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
一、千年之争:人治与法治的碰撞交锋
二、理想型构:人治与法治的利弊优劣
三、百年探索:人治与法治的曲折歧途
四、正本清源:法治是治国之正道
为什么把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一、中国把12月4日定为宪法日的背景
二、为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的历史基础与正当性
三、为了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四、为了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五、为了适应国际惯例,扩大中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为什么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一、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
二、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的中国困境
三、问题的出路
四、结语:在路上
为什么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一、公正的内涵
二、实体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五、公正之于司法
为什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二、法亦有良恶之分
三、唯良法能保善治
四、立良法以行善治
为什么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
一、权力与责任
二、权力的行使与道德责任
三、权利与义务
四、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为什么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我国长期存在的政府越位、错位、缺位
二、克服政府越位、错位、缺位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遵法”和“尊法”是对待法律的两种态度?
一、“遵法”与“尊法”的比较
二、从“遵法”转变为“尊法”的巨大意义
三、从“遵法”到“尊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未来的出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为什么“法不禁止即自由”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渊源及相关理念
二、误区一:公民认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
三、误区二:政府机械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
四、误区三:立法者认为法可以任意限制自由
后记
《法治十问》:
三、确立正当“权法关系”:目标、路径与难点
以上两个章节的论述目的在于重申“权在法下”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这一原则比较抽象,要践行这一原则,还需要确立具体的目标和路径。
(一)目标在应然状态下,权与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权力源自法律、权力是实现法律的手段、权力的运行受到法律的制约、所有的权力都在法律之下。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来源,权力的界限和分工由法律进行确定。各国宪法中几乎均有对权力进行分配的内容。我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也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划分。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还是其他权力均源于法律的授权。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地位也在法律中得以确定,政党的权力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权力的行使是法实现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全国人民通过代议机构制定法律,这是立法权的行使。但文本上或观念里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的目的只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才能加以体现。这时候又依赖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第三,由于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所以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权力的范围要在法律赋予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法外之权;权力的运行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依据法定设定好的期限、形式、步骤,不能肆意妄为;权力运行的结果还要受到法律的监督。
第四,所有的权力都应在法之下。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①上述列举的各种权力都处在法之下。举例来说:首先,行政权不能干涉司法权的运行(动态的法)。其次,政党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党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再次,执政的权力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做到依法执政。执政党的意志不能突破法律,但可以上升为法律,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化解执政权与法律的紧张关系。再其次,领导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是领导决策的内容还是决策程序,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把授权给领导的职务权力当作人身权力来使用,更不能把领导的职务权力当作法外之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到:“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作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最后,法律不容许突破法律的所谓“特权”。《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