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参与国际多边和区域贸易及其贸易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对外贸易经营方式和运作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导致了国际贸易做法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贸易操作和贸易管理。同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公司越来越多,对从事贸易业务人员的要求也更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外语和进出口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求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变化以及运用电子网络操作的技术。
希望《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对外贸易单证实务(第3版)》能对学生的学习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对外贸易单证实务(第3版)》:
议付(Negotiation),根据UCP600第二条定义: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议付行办理议付,即将货款金额扣除预计收款日止的利息,将货款有追索权地垫付给受益人,之后议付行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对前者,出票人有追索权。
我国的大多数银行在审核单据认为相符后,往往将单据递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待收到对方付款后才支付给受益人,而不做通常的“议付”。根据受益人的申请,及其银行信誉和财务往来状况等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与出口议付从形式上相似,即两种方式下,银行(议付行、押汇行)在开证行拒付时都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但是从概念和法律关系上则有根本区别。首先,议付是一种单据买卖,议付行支付合理对价后成为“正当持票人”(Holderin Due Course)又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拥有票据项下的一切权利,受票据法的约束。而押汇是一种权利质押关系,银行不拥有质物所有权,拥有的是在单证一致情况下向开证行取得付款的权利,是银行的融资业务之一,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约束。其次,议付只能在‘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发生,并由指定银行(限制性议付)或由受益人自行联系银行(非限制性议付/自由议付)要求办理议付。而押汇不仅信用证项下可以,其他支付方式下,如托收也可以叙做押汇业务。再次,议付的金额一般只扣除到实际收款日产生的利息,垫付的风险相对较大;而押汇金额要依据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按照货款的一定比例(如40%~70%)垫付,垫付的风险相对较小。
(六)议付行寄单索偿
议付行在议付汇票后,根据信用证上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承诺条款,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寄单索取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相符交单,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票款偿付议付行。开证行的付款则是终局性的,无追索权。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处理方面,UCP600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标准”a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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