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制伦理”通常只被理解为宪制所蕴含的道德意义,而这只是宪制伦理的基本方面。作为宪制的道德意义的前提预设,即宪制必定能得到某种道德价值的支撑,也就是宪制的正当性问题则是宪制伦理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宪制的伦理之维》认为,宪制伦理是指宪制的正当性及其伦理意蕴。在现代社会,宪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的切实可行的较好制度性安排。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产物,宪制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合道德性价值依据,也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依据前提下的宪制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问题的合乎逻辑的展开即是何为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及其多维存在状态。
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构成了《宪制的伦理之维》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宪制的伦理之维》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绪论和正文。绪论部分概要地介绍了问题的提出、对此问题的中西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基于伦理之维探讨宪制的建构问题可谓国内外法治研究中又一重要理论成果。通过突破传统上“宪制伦理”只被理解为宪制所蕴涵的道德意义之藩篱,对宪制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理解和定位,提出“人的尊严是宪制伦理的基础”。宪制伦理在国家维度集中体现为人权的保障;在社会维度集中体现为人的解放的实现;在自然环境维度集中体现为绿色正义。通过对宪制正当性基础的叩问,成功跨越了西方语境下宪制问题研究的理论陷阱,为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模式与宪制建设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
在我国,有关宪制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黄宗羲所著《明夷待访录·原法》。其所信奉的三代法度精神和典章规制高于君王的建制性安排可视为宪制实践的源泉。自晚清以降,宪制实践开始体现在立法层面。在此期间,以限制君权为主旨的宪制改革实践虽未取得成功,但却成功开启了一条通向现代宪制实践的法治之门。民国时期,宪制实践围绕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及民权享有的制度构设渐次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主权观念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得以宪制化,从而奠定了国家权力和政党活动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宪制实践展现勃勃生机。
对我国宪制实践的研究,宪法学者的理论成果颇为丰硕。例如,苏力基于中国古代宪制实践提出宪制变迁进程中政治因素对宪制的影响和军事因素对宪制的塑造诸功能;又如,高全喜基于政治宪法学视角提出建立一种富有生机的宪法机制的构想;还有学者从宪制的伦理生命视角提出好的宪制必须与民族统一体的伦理生活相一致的观点。当然,除了前述关于静态宪制的相关研究外,有关动态宪制的研究成果亦较为丰富。例如,有学者从行宪、护宪视角提出构设违宪审查第三条道路的构想。
总的来看,对宪制有关问题进行探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陈寿灿教授所著的《宪制的伦理之维》一书是我国宪制问题研究中又一重要理论成果。该书基于伦理学视角,综合运用了伦理学、宪法学、社会学多学科分析方法,全面、详尽、充分地论述了宪制伦理的诸维度,提出并论证了以下四个重要命题,可谓我国宪制实践研究的杰作、佳品。其一,基于宪制伦理的道德之维,提出并论证了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在于保障人的尊严。运用历史法学方法,通过对先验理性的摒弃和宗教原旨的否定,论证了人的尊严作为宪制伦理道德基础的合理性。其二,基于宪制伦理的国家之维,提出并论证宪制国家的治理理念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其道德力量来源于保障人的尊严。在此基础上,还提出宪制国家的伦理追求是主权和人权的相互统一。其三,基于宪制伦理的社会之维,提出并论证了宪制伦理的社会价值在于追求人的解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从历时的角度论证了人的解放作为宪制伦理社会价值的合理性。其四,基于宪制伦理的自然之维,提出并论证了构造绿色宪制的重大构想。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从共时角度论证了绿色宪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环境正义。
书中最具理论创新的地方是关于社会主义宪制伦理构设路径方面的研究。这部分研究着力于宪制伦理的中国语境,摆脱了一直以来困扰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难题,即宪法学者不得不在宪制的普遍价值和中国特色宪制的具体价值之间进行艰难抉择的尴尬境地,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本主义宪制伦理观念。在此基础上,从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解放和人类环境四个维度全面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构架的具体路径。
全书行文流畅,资料详尽,观点突出,逻辑严密,富有创新,堪称宪法学研究的又一力作。当然,本书也存有些微阙如,如有些提法尚待商榷,有些论述尚需斟酌,有些论证有待深入,但这不足以影响本书的科学价值与理论建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论视域和方法范式。
陈寿灿,浙江余姚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伦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高校马克思主义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浙江省“五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关于宪制问题的研究路径
(一)西方学术界关于宪制问题的研究路径
(二)国内学术界关于宪制问题的研究路径
三 宪制伦理研究的理论线索述评
(一)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
(二)宪制伦理的基础理论
四 运用资料与研究方法
五 研究的价值
第一章 人的尊严: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
一 宪制与宪法相互关系的主要方面
(一)宪制以宪法作为逻辑前提
(二)宪法是宪制运动的必然结果
二 宪制伦理思想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宪制伦理思想的萌芽
(二)中世纪宪制伦理思想的发展
(三)近代宪制伦理思想的成熟
三 人的尊严是现代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
(一)宪制的伦理之维
(二)人的尊严是一种道德权利
(三)人的尊严是宪制的最高价值
(四)宪法的至上性和人的尊严的统一
第二章 宪制伦理的国家维度
一 宪制国家的伦理考量
(一)现代公民:宪制国家的历史与逻辑起点
(二)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公民与国家关系在西方的两种基本范式
(三)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宪制国家的伦理追求
二 权力规范与权利保障的伦理基础
(一)宪制国家的权力观
(二)宪制国家的人性理论
(三)保障个体权利是宪制国家规范权力的精髓
三 人权观念的历史演进与人的尊严的凸显
(一)人权观念的历史演进
(二)人权是人的尊严在国家维度的集中体现
(三)新宪制论对传统人权观的批评与发展
第三章 宪制伦理的社会维度
一 市民社会与人的尊严内涵演进的统一
(一)市民社会和城邦国家的复合与人的尊严的萌芽
(二)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同一与人的尊严的奠基
(三)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与人的尊严的保障
二 市民社会是实现宪制伦理的世俗基础
(一)传统市民社会对实现宪制伦理的基础保障
(二)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对实现宪制伦理的条件支撑
三 人的解放:宪制伦理的社会意蕴
(一)人的解放的几种形态
(二)人的解放是宪制伦理社会维度的价值诉求
第四章 宪制伦理的自然维度
第五章 宪制伦理的中国语境
参考文献
后记
《宪制的伦理之维》:
(一)传统市民社会对实现宪制伦理的基础保障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人的尊严得以确立的基础。这不仅是因为市民社会的产生是作为宪制伦理价值追求的人的尊严保障的历史起点,也是其逻辑起点。市民社会作为宪制伦理的世俗基础,历史和逻辑是高度统一的。通过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到人的尊严的观念是在近代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凸显并发展起来的。
宪制国家的基础是在城市市民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民,那么,宪制伦理的基础,即人的尊严获得保障应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国家的宪法制度,表现为公民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约。宪制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它要求政府在行使任何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受宪法的制约,其最终目的是建构一种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以实现的政治生活,即人的尊严是宪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判断基点,由此可以说,人的尊严的主张是针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否则它将丧失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人的尊严作为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其目的是要约束国家权力的恣意与专横,而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德国宪法中人的尊严更倾向于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之出发点”,或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被看作是最主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权利整体的基准点,是规范中的规范、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因为大多数基本权利实现的目的,就在于使人的尊严获得保护与尊重。宪制国家通过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尊严的保障。
1.人的尊严的观念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逻辑互动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人的尊严强调的是个体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人类整体的尊严剥夺个人的尊严,因此,人的尊严的理念是以个人为基础,并确信个人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每个人都应该保留不受国家支配的独立的私人领域,以此作为理性的个人自主性原则。可见,人的尊严的主体基础是个体本位。历史证明,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及其与国家的分立,奠定了西方社会人的尊严观念的深层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可以看到,人的尊严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逻辑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复合”与“分离”的逻辑互动,使得处于基础地位的市民社会始终构成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观念的前提与逻辑起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不同关系决定着人的尊严观念的不同。在古希腊,市民社会基本上等同于城邦政治国家,这决定了那时的人的尊严主要限于能参加城邦政治生活的公民,而不包括自由人与奴隶。所以,古希腊的人的尊严是不完全的。在漫长的中世纪社会里,市民社会长期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且,神权居于统治地位,人成了上帝的奴仆,“个人”这个词在那时是不存在的。虽然,基督教所宣扬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赋予了人的尊严以个体性,但那时的人的尊严是被归于上帝这一外在渊源的。随着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逐步强大,以及渐渐与国家分离,现代意义上人的尊严的观念才建立起来。因为人的尊严的主体基础,即“个体本位”取向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不断壮大起来的市民阶级的成熟而形成的。市民阶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摆脱了封建主义的人身依附而获得了自由,并在政治参与、沟通与政治诉求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打破了传统的国家本位或社会本位取向,构成了个体本位取向。由此可见,只有市民社会从国家中独立出来,人的尊严的观念才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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