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起源于工业化,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悠久、应普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它以制度方式化解劳动者与资本家两大对立阶级的矛盾,是有组织地解决劳资冲突的伟大社会发明。
中国劳动关系已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群体性劳动事件频发。已推行多年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效果不明显,集体谈判制度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集体谈判权是一种能唤起劳动者尊严的自力救济权利,但不会自动形成。
本书立足于深圳,结合集体劳权,论证了集体谈判权的法律属性,阐明了它的实践价值,梳理了其行使准备、行使过程、行使结果与救济渠道等,构建了中国式集体谈判的制度框架。
艾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曾就职于深圳市政府部门,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行政法。
近年来,作者先后在CSSCI期刊上发表了《实现和谐集体劳动关系的政府路径选择》《集体谈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集体协商与中国劳动关系》《地方政府介入集体谈判的边界和方式——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的透视》《政府在完善市场化劳动关系治理机制中的作用》等学术论文近二十篇,出版专著《重塑面向公众的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究》。
第一章 不应陌生的集体谈判权
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集体谈判权的法律界定
第三节 集体谈判权的法权属性
第四节 集体谈判权的法律价值
第二章 集体谈判权的主体构成
第一节 集体谈判权的权利主体
第二节 集体谈判权的义务主体
第三节 集体谈判权的特殊主体
第四节 集体谈判权的自助组织
第三章 集体谈判权的制度体系
第一节 集体谈判涉及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准备
第三节 集体谈判权的行使过程
第四节 集体谈判权的行使结果
第四章 集体谈判权受阻情形的主体分析
第一节 集体谈判权受阻的外部原因
第二节 权利主体的自我弃权
第三节 义务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特殊主体权责错置导致的结果
第五章 健全集体谈判权的救济渠道
第一节 强化集体谈判权的自力救济
第二节 确立罢工权的威慑救济
第三节 完善劳工政策的权力救济
第四节 构建集体劳权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