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需要对制度进行优化。首先,需要完善对版权技术措施的管理,具体来说,需要构建版权技术措施的准入监管制度,增加版权技术措施中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考量,优化版权技术措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其次,需要强化对版权许可格式合同的规制。具体来说,有必要设立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共审查制度,构建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特定作品以知识共享取代版权许可,限制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再次,深化对算法私人执法的治理。具体来说,有必要将合理使用植入算法设计,建立算法审查制度,主要审查算法中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考量和算法透明度,还有必要构建算法私人执法问责机制,对算法设计不合理、算法未充分公开、未提供人工审查渠道以纠正算法错判、未提供申诉渠道和救济途径等情形予以追责;同时为避免恶意通知侵害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必要设立通知人信用评价机制。最后,需要完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具体来说,需要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附条件豁免帮助作品使用者的行为,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增加合理使用列举情形,其中对增加列举情形来说,有必要增设戏仿合理使用条款、完善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完善远程教育合理使用条款、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条款。就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路径而言,可设置为政府部门的保障和救济、消费者协会的保障和救济、行业协会的保障和救济、网络平台的保障和救济。
本书对数字环境下,如何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进行了详细概述,同时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全面解析。
在数字环境下,为防止作品被大规模复制和传播,版权保护范围呈现扩张趋势。这种超版权保护在版权技术措施、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和算法私人执法三个方面表现得尤为典型。追根究底,超版权保护的出现主要源于版权利益集团的推动、作品使用者群体在立法过程中话语权缺失以及数字环境下作品可版权性认定标准趋于模糊等因素。作品使用者(包括消费者、再创作者、作品信息提供者)在数字环境下地位愈发式微。譬如,版权人通常在许可作品时,将版权技术措施和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捆绑使用,从而限制作品使用者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作品,版权人基于超版权保护侵犯公共利益的负面效应也就开始显现。虽然作品使用者可以基于版权限制与例外条款而自由使用作品,但在实践中,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排除了这些条款的适用,算法私人执法挤压了其适用空间,而版权技术措施则在事实上架空了其效力。基于此,有必要强化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在规制超版权保护的同时完善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从而化解超版权保护和版权限制与例外之间的冲突。
对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可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个视角来证成。从法理学视角审视,强化对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实现版权法领域的利益平衡,而且可以弥补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短板,进而彰显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体现对效率和公正的兼顾。作品使用者权益是人权法和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文化参与权、受教育权和言论自由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均依赖于作品使用者接触和使用作品,这与作品使用者权益的理念相符。同时,作品使用者权益具有深厚的宪法根基,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创作自由、科学研究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都要求作品使用者有更多机会接触和使用作品。从法经济学视角审视,交易成本理论可以证成强化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意义,版权人对专有权的过度行使致使交易成本高昂,严重阻碍了作品传播与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基于此,为避免和版权人逐个谈判的交易成本,需要强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与例外条款的适用,通过强化对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来降低交易成本。经济激励理论也可以证成强化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的意义,过度保护作品,作品的传播就会受到严重制约,这也背离了作品可由公众分享的经济品性。此外,国外针对作品使用者权益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有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强化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发展。从法社会学视角审视,强化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利于保障言论自由,也符合社会效用理论和社会规划理论的要求。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审视,作品使用者与作品消费者的概念类似,强化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作品消费者权益,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保护作品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进而有利于维护版权人利益。因此强化保护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具有合理性。
对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可通过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来实现。在选择更适合的保护模式前,需要先明确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法律性质。基于合理使用的学术观点并结合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可以得出版权限制与例外属于法益的结论,法益属于未上升到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就赋权模式而言,合理使用属于使用者权的理念在加拿大首先被提出,之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认定为权利,但国外版权法并未对使用者权立法。在国内也没有使用者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使用者权的研究仅停留在学术层面。当前有关设立使用者权的争议很大,有很多学者认为使用者权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基本构造,这是因为使用者权的权利基础缺失、缺乏请求权和可救济性、权利主体和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权利不能让渡、权利与义务关系不符合民法规则等,同时,使用者权的修辞色彩也较浓厚。除此之外,直接设立使用者权不符合新兴权利入法方式,新兴权利入法通常采用个案救济指导案例司法解释正式立法的渐进式入法方式,而不应在当前通过正式立法将其快速确立为新权利。基于公众认可、保护成本、无害性、立法事实四个角度考量,通过行为规制模式来强化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更具优势。
关于国外针对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国内可借鉴用于保障和救济版权技术措施、版权许可格式合同、算法私人执法情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基于国外的立法经验启示,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权益救济机构,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将事前的保障和事后的救济相结合。强化保护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需要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其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须秉持科学原则;二是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须坚持比例原则;三是版权立法应推动版权从财产规则转向责任规则,即版权由控制权能转为收益权能。在超版权保护排除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背景下,可明确作品使用者应享有的权益,从而为制度优化奠定基础。针对版权技术措施可设置基于版权限制与例外而规避的权益、浏览作品的权益、申请审查版权技术措施的权益、对版权技术措施知情的权益、去除版权技术措施的权益、信息安全的权益、依法求偿的权益、自主选择的权益、私人备份的权益、退费的权益;针对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可设置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益、参与合同制定的权益、反要约的权益、知识共享的权益;针对算法私人执法可设置告知审查的权益、申请人工审查的权益、申诉的权益、要求算法解释的权益。
为了加强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需要对制度进行优化。首先,需要完善对版权技术措施的管理,具体来说,需要构建版权技术措施准入监管制度,增加版权技术措施中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考量,优化版权技术措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其次,需要强化对版权许可格式合同的规制。具体来说,有必要设立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共审查制度,构建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特定作品以知识共享取代版权许可,限制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再次,深化对算法私人执法的治理。具体来说,有必要将合理使用植入算法设计,建立算法审查制度,主要审查算法中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考量和算法透明度,还有必要构建算法私人执法问责机制,对算法设计不合理、算法未充分公开、未提供人工审查渠道以纠正算法错判、未提供申诉渠道和救济途径等情形予以追责;同时为避免恶意通知侵害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必要设立通知人信用评价机制。最后,需要完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具体来说,需要构建二次创作转换性使用判定规则,附条件豁免帮助作品使用者的行为,在合理使用纠纷中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增加合理使用列举情形,其中对增加列举情形来说,有必要增设戏仿、完善图书馆与远程教育、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等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就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路径而言,可构建涵盖行政部门的保障和救济、消费者协会的保障和救济、行业协会的保障和救济、网络平台的保障和救济的多元化保障和救济体系。
余祥,男,中共党员。202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学位。现被安徽医科大学聘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系中国小说学会会员、安徽省作家协会会员,曾出版长篇小说《玛雅的诱惑》,并发表多篇短篇小说、散文和多首诗歌作品。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学、科技法学。截止2024年,在《System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Nursing》《出版发行研究》《国家图书馆学刊》《科技与法律(中英文)》《法治论坛》等SSCI(JCR一区)、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普刊若干篇,独作出版专著《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目录
引言
一、背景
二、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目标
六、研究方法
七、研究的重难点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超版权保护问题
一、超版权保护的产生
二、超版权保护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地位式微
一、作品使用者的分类
二、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地位式微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受限
一、版权技术措施架空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适用
二、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排除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适用
三、算法私人执法挤压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适用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二、强化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第一节 法理学视角证成
一、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
二、作品使用者权益可以弥补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短板
三、作品使用者权益彰显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四、作品使用者权益体现了对效率和公平的兼顾
五、作品使用者权益是人权法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化
第二节 法经济学视角证成
一、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检视作品使用者权益
二、从经济激励理论角度认识作品使用者权益
三、作品使用者权益对产业影响的实证研究
第三节 法社会学视角证成
一、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言论自由
二、作品使用者权益契合社会效用理论理念
三、作品使用者权益符合社会规划理论要求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证成
一、作品使用者与作品消费者的异同
二、作品使用者权益契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三、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有利于遏制侵权盗版行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作品使用者权益的保护模式
一、权利与权益的区别
二、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性质
三、赋权模式
四、行为规制模式
第二节 赋权模式的局限性
一、使用者权概念的提出
二、关于使用者权的争议
第三节 行为规制模式的优势
一、基于公众认可的考量
二、基于保护成本的考量
三、基于无害性的考量
四、基于立法事实的考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立法经验
一、版权技术措施情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立法
二、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情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立法
三、算法私人执法情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立法
四、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立法经验启示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一、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益须秉持科学原则
二、保障和救济作品使用者权益须坚持比例原则
三、版权应由财产规则转为责任规则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应享有的权益
一、版权技术措施情境下作品使用者应享有的权益
二、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情境下作品使用者应享有的权益
三、算法私人执法情境下作品使用者应享有的权益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优化
第一节 完善对版权技术措施的管理
一、构建版权技术措施的准入监管制度
二、增加版权技术措施中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三、优化版权技术措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强化对版权许可格式合同的规制
一、设立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共审查制度
二、构建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公益诉讼制度
三、针对特定作品以知识共享取代版权许可
四、限制版权许可格式合同
第三节 深化对算法私人执法的治理
一、将合理使用植入算法设计
二、建立算法审查制度
三、构建算法私人执法问责机制
四、设立通知人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节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一、构建二次创作转换性使用判定规则
二、附条件豁免帮助作品使用者的行为
三、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明晰合理使用判定标准
五、增加合理使用列举情形
第五节 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的路径
一、行政部门的保障和救济
二、消费者协会的保障和救济
三、行业协会的保障和救济
四、网络平台的保障和救济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