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关系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系统回顾,探寻其历史变革背后的动因以及发展的内在规律,全面梳理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本书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探讨新时代新征程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形势,为更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建言献策。
第十章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后,发端于民法,又超越民法,并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整个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和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十分重视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工作,陆续制定了一大批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残缺不全到日臻完善,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70多年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劳动立法的探索阶段(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立法围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相关规定展开,体现了“劳资两利、公私兼顾”的方针。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对劳动立法提出了指导原则,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工会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等。
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一五”时期,我国相继在工资和劳动保护领域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主要有:《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四项重要规定,以合理安排职工的生产和生活。至此,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就业、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建立。1963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二)劳动立法进入恢复发展期(1978—199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劳动立法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
这一阶段的立法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接受教育权等作了多项原则性规定。二是重建了职工的退休养老制度。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三是改革了劳动用工制度,推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9年至1993年,国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四是加强了劳动保护。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矿山安全法》。五是完善工资制度。1978年以后,我国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三)《劳动法》出台后,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992—2012年)
早在1989年和1992年,《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和起草领导小组就已经成立,但由于当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尚不明确,《劳动法》立法原则难以确定,形成的草案未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快车道,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则,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有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我国劳动法制的基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落实,1994年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规章。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律。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2007年连续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10月颁布《社会保险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1995年和2007年,先后颁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997—2003年,陆续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2年10月颁布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4年10月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9月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12年4月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配套规章。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方面,1994年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4年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二是促进就业方面,1994年颁布《就业登记的规定》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和2007年分别颁布《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三是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方面,先后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四是社会保险方面,先后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五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1994年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8年颁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六是职业技能培训方面,1996年颁布《企业职工培训规定》,2000年颁布《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七是企业民主管理方面,2012年中纪委等六部门发布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八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方面,2004年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