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沃格林全集》第27卷。本书是沃格林唯一有关法的全面而系统的作品,也是他的成熟期作品。书中指出,法不可能有脱离社会历史的历史,法表征了这一社会的秩序,其精髓或本质正是社会结构,法正是社会结构之法。
本书可说是沃格林的法哲学精粹,不但因为这是沃格林成熟时期的作品,而且是他全面的系统性著作;沃格林的法哲学突破了常见的法学观点,法不仅仅与社会历史紧密相关,而且法的背后具有其特有的形而上维度。
本书为沃格林研究者、哲学学者及法哲学相关专业的学生或哲学爱好者了解沃格林的重要原著读物。
埃里克 • 沃格林(1901-1985)
20世纪最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生于德国科隆,就读维也纳大学,并成为该校法律系的政治科学教授。为了逃避希特勒的迫害,1938 年他携妻子移民美国,并于1944年成为美国公民。沃格林在美国多所大学任教,1942年加入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政府学院。1958年接受慕尼黑大学邀请,继任马克斯 • 韦伯的政治科学教席。1969年回到美国,加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并在此工作直至1985年1月19日去世。沃格林一生出版和发表了相当多的著作和文章,最终汇集成34卷本《沃格林全集》。
目 录
编者前言
编者导言
第一篇 法的本质
第二篇 法理学课程大纲
第三篇 法理学课程补充说明
第四篇 正当与权力
第五篇 法律科学中的两项新贡献
第六篇 评《法律科学理论》
索 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