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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34条,对企业名称的组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等作出规定。但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规定的内容亟需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规定申请人可自行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并应承诺对名称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放管并重,规定登记机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或纠正,对名称产生争议的可依法起诉或由登记机关调解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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